昌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文〔2010〕1號)精神,設立宜昌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市環境保護局
  • 所屬地區:昌市
  • 管理範圍:環境保護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二)增加輻射安全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職責。

(四)增加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職責。

(五)加強環保執法和法制宣傳職責。

(六)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排污許可、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各縣市區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五)負責提出我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辦法;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制度,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市內的國家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市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和市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我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負責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指導縣市開展生態文明和環保模範城創建;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指導我市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五)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法制科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完善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政務督察、保密、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計畫生育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歸口管理宣傳教育、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環境信息發布等工作;組織辦理建議提案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縣(市、區)間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及聯絡;負責環境應急信息的報送工作;負責市級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和政策的擬訂工作;審核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培訓;審核市局行政處罰案件,印製行政處罰文書;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調處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參與查處跨區域、流域的環境違法案件;負責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監督和督辦,組織對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和考評;歸口管理環境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規劃與財務科
負責環境保護區劃、規劃編制、評估等工作,指導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工作;組織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負責組織利用環保專項補助資金項目的審核、申報、資金使用的監督、審計;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三)人事科(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體制改革和直屬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幹部人事調配、任免、個人年度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勞動工資、職稱管理方面的具體工作;組織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幹部出國、出境的審核;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全市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和減排方案;指導督查各縣市區開展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工作;負責審核全市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污染源總量核定和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確定;歸口管理實施排污許可制度;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相關工作;承擔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統計年鑑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組織實施各類市級環保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各類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檔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負責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危險廢物收集、醫療廢物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發放;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許可權內和省環境保護廳委託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後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六)污染防治科(掛科技與監測科牌子)
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城區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的污染防治辦法;組織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和監督全市水環境質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負責全市企業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負責三峽、清江等庫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承擔環境保護標準修訂和執行的相關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合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建立市級環境監測網路,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調查評估、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負責全市環境監測機構能力認定和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負責建立和實施全市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編報環境狀況公報;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計畫和規劃;組織協調所轄區域環境監測數據技術仲裁。
(七)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科
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組織開展全市生態功能區劃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指導、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對各類新建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建議。
(八)輻射環境管理科
擬訂並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規劃、制度;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市核心事故與輻射事故回響與查處;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水電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市水利水電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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