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昌寧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是由昌寧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決定森林防火高危火險期從2016年2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全縣實行森林防火禁火管理

昌寧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根據《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結合當前全縣森林防火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昌寧縣人民政府決定:森林防火高危火險期從2016年2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全縣實行森林防火禁火管理。特發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高危火險期,禁止一切生產、非生產性用火。林區和林區邊緣100米範圍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城鎮面山、重點防火區一律實行封山管理。縣、鄉(鎮)要成立野外違規用火專項治理行動小組,加大巡查力度,及時發現、立即制止和查處違規用火行為,做到見煙就查、違規就罰、犯罪就抓。
二、森林防火高危火險期,在重點林區入山道口設定防火檢查站(卡),進山人員必須100%實名登記,接受防火安全檢查和教育,收繳火種,堅決將火源堵在山下林外。
三、清明節期間,在重點林區實行限時上墳和按指定地點焚燒香燭紙冥制度,提倡擺熟食、插生香、放紙錢、送鮮花等文明祭祀行為。
四、按照縣級100人、鄉(鎮)級30人、村(社區)級15人的標準,組建應急撲火隊;按照縣級60人、重點林區鄉(鎮)15—20人的標準組建專業撲火隊。
五、重點林區鄉(鎮)和一般林區鄉(鎮)要按照不少於8萬元和5萬元的標準安排森林防火經費,為森林防火工作紮實開展提供經費保障。
六、按照縣級50萬元、重點林區鄉(鎮)5萬元、一般林區鄉(鎮)3萬元的標準,儲備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等物資。
七、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級回響、專群結合、掛牌指揮的原則,重兵投入、小火大打。嚴禁無撲火經驗的幹部指揮撲火,嚴禁林區民眾自發上山撲火,嚴禁婦女、中小學生和老弱病殘人員參與撲火,堅決杜絕人員傷亡事故發生。
八、各級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領導、防火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執行24小時值帶班制度。嚴格執行工作日報制度和統一、歸口管理的火情報告制度,嚴禁瞞報、漏報、多頭上報和不及時上報火情。
全縣公民要強化森林防火意識,積極主動參與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發現森林火情及時撥打森林火災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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