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民政局

昌吉州民政局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吉州民政局
  • 性質:民政局
  • 地區:昌吉州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機構職能,地理位置,

機構職能

昌吉州民政局主要職能
(二)擬訂全州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州城鄉解困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實施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負責全州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全州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州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全州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依法對全州性社會團體和州內跨縣、市社會團體、自治州州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五)擬訂全州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擔自治州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州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自治州新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和管理;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七)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承辦村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處州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昌吉州民政局內設機構介紹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研究和擬訂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本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和各項工作制度;組織草擬綜合性的檔案;負責本局召開的各種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機關督查督辦工作;協調業務科室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信訪、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收發、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精神文明建設、政務公開、民政事業統計、計畫財務、民政事業費管理使用、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科
負責全州性社會團體的依法審批、登記和年檢工作以及州級單位所屬或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的違法行為,查處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民辦非企業名義活動的非法組織;協調業務主管部門與各社會團體之間的關係,協調所屬和掛靠單位與民辦非企業單位之間的關係;負責州直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檔案資料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各縣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管理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
負責擁軍優屬、撫恤優待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監督檢查優撫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革命傷殘人員證件的上報換髮工作;負責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工作;指導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優撫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參與兵員動員和徵集工作;負責部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州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救災救濟科
負責全州救災和城鄉社會救濟工作。依據國家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制定貫徹實施意見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擬定全州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查災報災,組織慰問災民、安排災民生活,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救災物資儲備庫的管理和救災物資的儲備,指導全州救災捐贈工作。
(五)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科
負責全州社會救助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城市居民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協調指導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實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標準和保障資金;負責全州城市和農牧區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全州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落實救助政策,對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縣市社會救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自治州城鄉解困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鄉鎮規範化建設和政務公開,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指導、協調自治州新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
負責全州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研究行政區劃布局;承辦村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毗鄰地、州(市)的邊界線勘界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管理;協調處理邊界爭議和糾紛;承辦村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邊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並管理全州性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工作;管理行政區劃、勘界和地名檔案。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貫徹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審批和規範管理;擬訂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接受並分配國內外對社會福利機構的捐贈;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項目評審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實施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全州婚姻和收養登記、殯葬管理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依法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州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公墓管理;指導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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