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林業局

機構介紹,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機構介紹

昌吉回族自治州林業局是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51號)和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昌州黨發〔2011〕47號),設立昌吉回族自治州林業局(以下簡稱自治州林業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林業工作的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組織、指導、協調自治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二)下放的職責
1、植物檢疫證書的核發。
2、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核發。
3、木材運輸證的核發。
4、防火期內進入林區證明的核發。
5、許可權內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
6、許可權內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

主要職責

(一)負責自治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自治州有關林業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自治州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
(二)承擔自治州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防護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在內的天然林、人工林、次生林、風景林、花卉)的管理培育;組織指導自治州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監測和統計;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公益林保護工程和生態建設重點工程項目;依法對森林資源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組織編制、審核自治州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林政執法工作;監督林木、木材的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對自治州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活動進行管理監督;負責林地、林權管理並對徵用、占用林地依法進行初審;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管理北塔山、卡拉麥里山、天池自然保護區的森林資源資產;組織、指導、協調自治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三)組織指導自治州植樹造林、國土綠化和平原天然林及河谷次生林的恢復、保護、發展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林木種苗管理工作;指導國有苗圃、林場、森林公園和花卉、風景林自然景點及林業工作站、護林站等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自治州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準噶爾南緣防沙治沙、天山北坡河谷次生林的恢復與保護等工程項目。
(四)組織、監督、指導自治州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級、自治區級、自治州級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及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五)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自治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州森林防火工作規劃,承擔自治州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負責林業案件行政複議工作。指導自治州林業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公安隊伍,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查辦卡拉麥里山、天池自然保護區、北塔山林區各類治安、刑事案件;組織、指導自治州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工作。
(六)研究提出自治州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負責審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指導林業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上報;指導、監督林業系統財務工作,負責自治州各類林業基金的歸集管理和監督使用,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林業工業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擬訂自治州特色林果業基地建設規劃,指導林果業生產、管理、加工和銷售工作,負責自治州林果業發展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督促檢查工作。
(八)承擔自治州北部荒漠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自治州北部荒漠生態區保護和自然生態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九)負責自治州林業隊伍建設和林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管理工作;協調地方與山區林場的關係;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宣傳工作。
(十)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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