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國家稅務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國家稅務局是主管昌吉回族自治州國家稅收工作的行政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管理體制,正處級建制。

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稅務局在昌吉市掛牌成立,原昌吉回族自治州國家稅務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正式合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吉回族自治州國家稅務局
  • 所屬地區:昌吉回族自治州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規格:正處級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根據總局及自治區國稅局部署,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徵收管理改革,研究制定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地區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和稽查工作。
(五)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六)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七)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執行本系統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納稅權益保障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八)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九)編制、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十)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擔本系統金稅工程的推廣和套用工作。
(十一)負責本地區進出口稅收和國際稅收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基層建設及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十四)垂直管理本系統機構、編制和人員和經費等工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國稅局和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
1.擬訂本系統年度工作計畫及有關工作制度。
2.起草、審核重要文稿。
3.負責機關文電、信息、秘書事務、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密碼、翻譯等工作。
4.負責系統安全穩定及保衛工作。
5.承擔面向社會的稅收宣傳、新聞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及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6.承辦網站管理和業務更新維護工作。
7.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工作。
8.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管理機關和系統外事工作。
政策法規科
1.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政策。
2.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
3.承辦局外綜合性稅收政策檔案會辦工作。
4.承擔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5.辦理行政複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等法律救濟工作。
6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推廣套用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
7.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
8.督查落實稅收執法檢查結論和各類審計結論。
9.組織實施普法工作。
貨物和勞務稅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
1.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的政策管理工作,擬訂具體實施辦法。
2.對相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
3.研究制定相關稅種的稅源管理及納稅評估辦法。
4.承辦分稅種的行業稅負及預警指標監控管理工作。
5.管理增值稅各項管理系統。
6.承擔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
7.指導相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
9.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10.編制、上報出口貨物退稅和出口貨物免抵調庫計畫。
11.承擔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及相關手續的辦理工作。
12.研究制定進出口稅收納稅評估及稅源管理辦法,發布進出口稅收預警指標。
13.組織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
14.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騙稅工作。
15.參與進出口稅收的稅收分析、稅源管理、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所得稅科
1.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政策管理工作,擬訂具體實施辦法。
2.對相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
3.承辦所得稅減免稅、稅前扣除、資產損失等涉稅事項的審批、審核上報。
4.研究制定相關稅種的稅源管理、稅基管理、納稅評估、彙算清繳等辦法。
5.承辦分稅種的行業稅負及預警指標監控管理工作。
6.指導相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
7.參與相關稅種的稅收分析、稅源管理、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8.承擔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定、協定(安排)的具體執行工作。
9.組織開展反避稅調查和稅務審計。
10.組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解釋和處理具體業務問題。
收入核算科
1.牽頭編制並分配下達年度稅收計畫。
2.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
3.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
4.承擔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工作。
5.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套用工作。
6.承擔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納稅服務科
1.組織、協調和指導本系統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
2.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
3.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檔案。
4.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等工作。
5.受理納稅人投訴,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
6.承擔稅法援助服務工作。
7.管理納稅人使用的表格文書,編制納稅服務指南。
8.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
9.組織實施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
10.承擔稅務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簡訊系統的業務運行管理工作。
徵收管理科(與信息中心合署辦公)
1.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擬訂具體操作辦法。
2.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牽頭組織開展稅源管理、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工作。
3.組織實施稅收征管數據管理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影響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
4.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控器具(除防偽稅控系統)推廣套用等工作。
5.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工作。
6.承擔普通發票的管理工作。
7.管理稅務機關內部所用的表證單書及納稅人征管檔案。
8.組織落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方案、制度。
9.組織實施本系統信息技術體系建設和監督、驗收;承擔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技術標準、業務需求、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10.承擔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
11.承擔稅收各業務套用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
12.承擔對大型企業的管理工作。
財務管理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等辦法。
2.審核彙編部門預算、決算;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範工作,分析考核徵稅成本。
3.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
4.承擔本系統基本建設、資產管理、政府採購、著裝管理工作。
5.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採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6.管理機關財務工作。
人事教育科(離退休幹部科)
1.組織落實幹部人事管理制度。
2承擔機構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計畫生育管理等工作。
3.承擔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工作。
4.監督檢查本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
5.承擔機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6組織開展巡視工作。
7.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員培訓、學歷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規劃、年度計畫。
8.承辦教育培訓項目的開發與管理。
9.組織開展培訓質量考核與評估。
10.承擔教育培訓經費管理。
11.指導、檢查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12.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監察室
1.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
2.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3.組織協調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4.受理對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
5.查處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6.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
1.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會、青年、婦女工作。
2.組織實施機關及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
3.制定系統工會工作規劃。
4.組織開展系統工會工作。
5.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直屬機構-昌吉州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1.組織落實稅務稽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擬定具體實施辦法。
2.組織、協調、督辦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
3.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
4.承辦稅收違法案件的立案、查處、審理和執行。
5.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調查後提出初審意見。
6.牽頭組織實施稅收專項檢查和稅收專項整治工作。
7.協調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處理稅務稽查有關工作。
8.組織實施金稅工程發票協查工作。
9.指導、協調系統稅務稽查工作。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與徵收管理科合署辦公)
1.承擔本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服務、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工作。
2.承擔稅收各行政套用系統的技術運行管理工作。
3.組織系統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維。
4.參與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參與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技術標準、業務需求、資金使用等工作。
5.組織本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與實施。
事業單位-機關服務中心
1.承擔機關後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擬訂機關事務具體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2.承擔機關辦公用品的採購、保管、分配、維修
3.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工作。
4.參與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工作
5.負責局機關安全穩定及保衛工作。
6.指導本系統後勤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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