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同時掛昌吉回族自治州測繪地理信息局牌子,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吉回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Land and Resources Bureau of Changji Hui Autonomous Prefecture
  • 所屬地區: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電話區號:0994
  • 車牌代碼:新B
地圖信息,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51號)和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昌州黨發〔2011〕47號),設立昌吉回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自治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的責任。組織擬訂自治州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研究擬訂自治州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監督檢查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依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土地、礦產案件的行政複議。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自治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自治州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組織編制自治州基礎測繪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市)礦產資源規劃、基礎測繪規劃。
四、承擔自治州耕地保護責任,使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自治州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指導和組織落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論證、審核報批、項目驗收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自治區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土地徵用補償費的聽證、發放工作。
五、承擔及時準確提供自治州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和組織實施自治州土地資源的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統計的有關規定;負責自治州土地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勘界工作;負責地籍調查、土地權屬勘界機構資質的審核;建立自治州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依法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資料的審查;負責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日常和動態管理工作。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管理和地質遺蹟的保護;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自治州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組織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進行監測,負責擬訂上報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負責安排並監督檢查自治區和自治州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建立和實施國土資源財務行政收費管理制度,負責監督自治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指導監督自治州國土資源系統的財務工作。負責本系統綜合統計、地籍統計、財務統計工作,指導並監督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務、統計工作。
十二、負責自治州國土測繪的行政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質;對測繪資質單位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本行政區域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負責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分析。
十三、負責並指導自治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地理信息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圖信息

地址:建設路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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