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優質農產品生產條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優質農產品生產條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優質農產品生產條例,於2020年12月28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昌吉回族自治州優質農產品生產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29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州優質農產品生產,推進農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對優質農產品的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優質農產品的生產、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優質農產品,是指通過國家綠色食品認證、有機農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或開展良好農業規範認證和農產品全程質量控制技術體系試點的,從種植業、林果業等獲得的初級食用農產品。
本條例所稱的優質農產品生產,是指優質農產品的種植過程,包括種植環境、方式、措施,農藥的經營使用等活動。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優質農產品生產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編制優質農產品發展規劃。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品牌化建設,獲得認證的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良好農業規範認證產品等,占當地食用農產品生產總量或面積的比重不低於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標準。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質農產品生產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等工作。
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優質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優質農產品生產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優質農產品生產標準化技術推廣和生產指導服務工作,加強隊伍建設,協助縣(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督、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等主管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優質農產品生產中的相關問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優質農產品生產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投訴網站等,接受舉報、投訴,並及時進行處理。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認證,促進優質農產品健康、有序發展。
第九條 優質農產品產地的生態環境、空氣品質、水質、土壤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不宜作為優質農產品生產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標準,推進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基地土地應當相對集中連片,實現區域化、專業化、規模化種植,加強高標準農田、高效節水灌溉設施建設和耕地地力保護,提升優質農產品生產能力。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制定和完善優質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質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協助縣(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建立區域優質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示範區(園),實施標準化生產和全程質量控制。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優質農產品生產者通過土地流轉、託管及半託管、集中經營等方式,推進優質農產品規模化種植。
第十三條 縣(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藥合理使用指導服務,主動為優質農產品生產者購買和使用農藥提供諮詢,並組織植物保護、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提供免費技術服務,提高農藥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優質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標籤、使用說明書,合理使用農藥,遵照農藥安全間隔期規定採收。
第十四條 優質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提升優質農產品質量:
(一)改良土壤、輪作倒茬、秋翻冬灌、深耕除草、清除農作物病殘體等農藝措施;
(二)選用優良品種,運用精量播種、種肥分離等技術;
(三)採用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生物菌肥、腐植酸等綠色生產資料;
(四)採取配方施肥、深施肥、化肥減量增效等措施;
(五)使用農業防控、物理防控、理化誘控、生態調控和科學用藥相結合的綠色防控措施,進行病、蟲、草害防控。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品牌培育和市場開拓,引導和支持優質農產品生產者打造優質農產品品牌。
第十六條 農藥經營者銷售農藥時,應當實行索證索票制度,並建立採購銷售台賬,推行電子台賬。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主動收集優質農產品生產信息。
鼓勵優質農產品生產者在播種(移栽)前,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相關生產信息。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優質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固體廢物,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優質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畫。並依法組織相關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監測工作。
第二十條 生產優質農產品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優質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使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開展責任主體和產品流向的追溯管理。
優質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追溯平台信息採集規範要求,如實填報產品名稱、來源、數量和投入品使用、農事操作等生產過程信息。
第二十二條 負有履行優質農產品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瀆職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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