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溫州總商會

昆明溫州總商會

昆明溫州總商會是1995年8月28日經昆明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是全國成立的首家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異地商會組織。商會成立以來,在雲南省市、溫州市兩地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與指導下,秉持"以智取勝、敢為人先”的立業之本,歷經五屆領導班子成員及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目前,已發展成為擁有5630名會員,組織機構健全、職能完善、服務到位、下轄曲靖、昭通等12個地州、市溫州籍兄弟商會以及礦業、商業地產、服裝等11個行業分會的一個綜合性大型社團。商會會員企業在昆明市創辦了7大市場,在滇的投資總額達360億元,商品銷售總額達150多億元,完成各項稅收近10億元,為雲南解決就業人員約60萬人。全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扶貧幫困,累計捐款、捐物約2800萬元。為昆明、溫州兩地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努力與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溫州總商會
  • 時間:1995年8月28日
  • 城市:昆明市
  • 擁有會員:5630名會員
商會簡介,商會主要職能作用,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13年來,商會始終堅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五自方針”,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的辦會宗旨,內強體制,外樹形象,注重交流,強調合作,團結一致,創新發展,充分發揮商會搭平台,架橋樑,當助手的職能作用,進一步促進了雲南社會經濟和在滇溫州人事業的共同發展,同時,商會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不僅增強了商會實力和美譽度,而且,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
2008年8月28日,商會順利完成了換屆工作,在以吳文獻會長為核心的第五屆領導班子的帶領下,商會正以嶄新的姿態大步向前,齊心協力推進和諧商會與品牌商會的建設,為實現昆明跨越式發展再創新的輝煌!

商會主要職能作用

昆明溫州總商會商會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能作用來完成行業自律、維權服務、招商引資、溝通協調、綜合管理這五大方面的工作任務:
1、 代表職能
代表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以商會為中介,向政府提出訴求,求得公平競爭的環境,以保證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2、 溝通職能
商會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一方面積極協助政府宣傳各項政策、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另一方面向政府傳達企業的訴求,提出有關經濟政策的建議。再一方面是參與指導會員企業經營結構的調整和制定服務規範,幫助會員企業建立自律機制和實施行業規範,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
3、協調、維權職能
在不違反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商會非政府組織的協調作用;積極幫助調解、疏導會員企業在生產、生活中產生的矛盾與糾紛;聘請商會法律顧問,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強有力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確保會員企業的各項投資順利進行。
4、監督職能
健全監督機制,督促商會組織機構及其會員遵紀守法,是商會的治會的基本方針。監督職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本商會的服務質量、信譽維護、紀律、各項制度落實等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會員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合法手段、經營作風進行嚴格監督;三是協助政府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5、服務職能
目前,昆明溫州總商會在雲南,有效地組織會員開展經貿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開展諮詢服務,向會員提出建議;動員會員企業共創區域品牌,提升行業形象。開展市場調查、技術培訓。開展本商會內外情況的基礎調查,研究面臨的問題,其中包括調查研究國內溫州商會的發展動態。出版《雲嶺溫州人》內部交流會刊,加強與會員、政府的交流與溝通。通過簡訊、會議等形式開展信息交流,提供商務、技術、管理、融資、會計、法律等多方面的服務,幫助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6、橋樑紐帶的職能
為兩地經濟協作牽線搭橋;合理組織會員企業籌辦或參與大型招商引資活動;積極尋找與雲南企業對接項目,為企業間的交流打造了一個堅實平台。在為企業提供信息溝通、開拓市場等方面服務的同時,不僅促進了會員企業的自身發展,而且將會員企業的經營理念、企業文化、經營活動向社會公眾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傳播,與社會公眾建立了雙向溝通關係。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昆明溫州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溫州籍在昆從事經商的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昆明市民政局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 加強橫向經濟聯繫,加強溫州、昆明兩地工商界的合作。
(3) 為商會單位、商會會員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
(4) 動員和組織會員單位,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條:本會接受昆明市經濟委員會和昆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昆明市官渡區世紀城珥季路中段世紀銀都I區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 組織會員單位、會員學習貫徹國家政策和法令,教育會員依法經商、文明經商。
(2) 反映會員單位、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在政策法律範圍內為會員解決經營、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利用商會的法律機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促進會員單位、會員同昆明、雲南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提高會員單位、會員的知名度,從而帶動會員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 按照章程的規定,制定本會的約規,發揚艱苦奮鬥、愛國敬業,注重優良服務。
(5) 搞好精神文明建設,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豐富會員的業餘生活,增進友誼,加強團結。
(6) 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其他有關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屬溫州地區管轄的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3) 獲得本會為其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如果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所做的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昆明市經貿委備案,並經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決定及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取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 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昆明市經貿委備案,並經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本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昆明市民政局和昆明市經貿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昆明市經貿委審查同意,並報昆明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昆明市經貿委審查同意,經昆明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昆明市經貿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 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昆明市經貿委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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