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鍋爐壓力容器違章處理試行辦法》是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7-09-05。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7]92號
【生效日期】1987-09-05
【失效日期】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7]92號
【生效日期】1987-09-05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昆明市鍋爐壓力容器違章處理試行辦法
(1987年9月5日昆政復〔1987〕92號)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確保職工人身安全,減少國家經濟損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地區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含各類氣瓶,下同)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上述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國家勞動人事部、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堅持科學管理及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並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及管理制度。凡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時,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罰款,並由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五條違反下列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除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外,視情節輕重,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處以一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1、未經批准取得《許可證》而從事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修理、改造的。
2、用戶擅自委託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安裝、修理、改造、製造鍋爐和壓力容器的。
3、未經批准已承接鍋爐、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修理、改造的,其未完工程不得繼續施工;已完工程,應報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進行檢驗(按規定交納檢驗費),經質檢不合格的。
4、經批准製造、安裝、修理、改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產品不合格即出廠或擅自將承接的工程或產品擴散到無證單位或個人的。
5、施工單位安裝的鍋爐和壓力容器,因施工工程質量問題引起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的。
6、未取得合格證的焊工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焊接或持證焊工施焊項目與持證合格項目不符的。
7、新安裝的鍋爐未按規定於總體驗收後一個月內申報,取得使用許可證即投入運行的。
8、未經考核取得鍋爐操作證而獨立從事司爐工作的。
9、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在安裝(包括自裝)前,未經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審查鍋爐平面布置圖(含標明相距建築物的圖紙),擅自動工安裝的。
10、將已經批准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再用於做承壓設備使用或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的。
1、未經批准取得《許可證》而從事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修理、改造的。
2、用戶擅自委託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安裝、修理、改造、製造鍋爐和壓力容器的。
3、未經批准已承接鍋爐、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修理、改造的,其未完工程不得繼續施工;已完工程,應報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進行檢驗(按規定交納檢驗費),經質檢不合格的。
4、經批准製造、安裝、修理、改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產品不合格即出廠或擅自將承接的工程或產品擴散到無證單位或個人的。
5、施工單位安裝的鍋爐和壓力容器,因施工工程質量問題引起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的。
6、未取得合格證的焊工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焊接或持證焊工施焊項目與持證合格項目不符的。
7、新安裝的鍋爐未按規定於總體驗收後一個月內申報,取得使用許可證即投入運行的。
8、未經考核取得鍋爐操作證而獨立從事司爐工作的。
9、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在安裝(包括自裝)前,未經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審查鍋爐平面布置圖(含標明相距建築物的圖紙),擅自動工安裝的。
10、將已經批准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再用於做承壓設備使用或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的。
第六條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發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企事業單位應認真對待,採取措施積極整改。
第七條已按規定安裝運行的鍋爐,應按規定的檢驗周期停爐進行內外部檢驗,在用壓力容器,至少每三年應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未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同意,逾期仍不檢驗的,處以一百至一千元罰款;逾期三個月後再逾期一個月,加收原罰款金額的10%至50%的罰款,直至完成定期檢驗。運行或使用期間如有故障,應及時檢修。
第八條運行鍋爐的用水,應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要求,凡水質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或環保部門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解決的,罰款五十至五百元。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或受其委託的檢驗單位,可以由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證的水質處理人員抽查鍋爐使用單位的水質情況。鍋爐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向檢驗單位支付水質化驗費用。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或受其委託的檢驗單位,可以由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證的水質處理人員抽查鍋爐使用單位的水質情況。鍋爐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向檢驗單位支付水質化驗費用。
第九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充裝、運輸、使用、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定,並實行定期檢驗,做到漆色符合規定,安全附屬檔案齊全。對不符合規定的各類氣瓶,不得充灌氣體。違者,按氣瓶計算,每瓶罰款五至二十元。
第十條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從重處罰:
1、由於領導違章指揮或強迫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的;
2、已發生過傷亡或重大事故而又沒有認真採取措施致使事故再度發生的;
3、發生傷亡或重大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的。
1、由於領導違章指揮或強迫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的;
2、已發生過傷亡或重大事故而又沒有認真採取措施致使事故再度發生的;
3、發生傷亡或重大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的。
第十一條給予個人的行政處分,由市、縣(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提請其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現行幹部和職工管理許可權批准後執行。
對單位或個人的罰款,由市、縣(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或由企業主管部門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在執行罰款時,應報上一級監察部門備案,並由上一級監察部門監督執行;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在執行罰款時,應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備案,並由同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對單位或個人的罰款,由市、縣(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或由企業主管部門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在執行罰款時,應報上一級監察部門備案,並由上一級監察部門監督執行;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在執行罰款時,應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備案,並由同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對個人的罰款,應由本人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公款中報銷。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完成稅收後的企業留成中列支,不得計入成本。
第十三條單位或個人接到罰款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罰金。逾期不交者,對個人,由其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對單位,由其開戶銀行代扣。
第十四條罰款分別上繳市、縣(區)財政部門,專項用於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安全競賽、表彰等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五條對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服的,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裁決;對安全監察部門的處理不服的,由上一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本試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