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貫徹《雲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昆明市貫徹<雲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實施辦法》是昆明市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貫徹《雲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 地區:昆明市
  • 語種:中文
  • 適用國家:中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民族鄉工作,加快民族鄉經濟、文化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增強民族團結,根據《雲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結合昆明市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民族鄉是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鄉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民族鄉按規定設立鄉長、副鄉長。鄉長應由建立民族鄉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鄉政府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當適當配備建立該民族鄉的民族和其他民族。
第四條 民族鄉要保證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各項政令、政策在本鄉的遵守和執行。認真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第五條 民族鄉應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結合民族鄉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勇於實踐、大膽探索,加快本鄉經濟、文化、科技等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民族鄉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堅持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採取有效措施,主動做好本鄉民族團結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上級有關國家機關要積極幫助民族鄉制定切實可行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加快民族鄉各項事業的發展。
縣區人民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對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凡涉及民族鄉的,應當事先徵求民族鄉的意見。
第八條 中央、省、市對民族鄉制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各有關部門應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經濟建設
第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民族鄉應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在資金、技術、人才、物資等方面給予扶持,在財稅、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照顧,幫助和引導民族鄉自力更生、發展經濟。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列出專項資金、扶持、幫助民族鄉發展水、電、道路、通訊等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一條 對民族鄉年人均口糧在250千克、純收入300元以下的困難農戶,由鄉人民政府報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減免當年農業稅,不定購契約糧。同時,不得減少對這些農戶掛鈎農用物資的供給。
第十二條 在民族鄉新開荒山、荒坡、荒溝、荒灘、壩塘、溝渠上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的,自有收入之日起1—3年內免交農林特產稅,具體年限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除國家規定收取的稅收和各種費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民族鄉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
第十四條 民族鄉對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有計畫地退耕還林、還牧。在民族鄉徵收的育林基金,市和縣區在所收部分中返還一定比例給民族鄉。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民族鄉的林業站建設,積極扶持林業生產。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在編制本縣區財政計畫時,對民族鄉應給予一定優惠照顧,確保其必要的行政開支和建設的需要。
第十六條 市、縣區在安排各種專項資金時,對民族鄉應給予照顧。對民族鄉興辦的鄉鎮企業,要從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銀行應在信貸方面給予照顧。
民族鄉內新辦鄉鎮企業的所得稅,按雲南省人民政府(94)84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十七條 民族鄉對本鄉內的資源有權依法優先合理開發利用。以民族鄉資源為主的產業項目,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民族鄉招商引資,並組織有關專家,對民族鄉的資源進行考察和規劃,為民族鄉的經濟發展創造條件。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 到民族鄉開發資源、新辦企業的,可依法採取多種形式經營。同時,應與帶動就業和提高勞動素質緊密結合。所需一般工人主要從民族鄉招收,並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選派專家、技術人員對民族鄉現有的企業在技術、管理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對崗位人員進行培訓。
第三章 社會事業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教育經費中的民族教育專項資金,應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每年按比例遞增。各級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安排正常教育經費時,民族鄉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距學校三公里以上,所招收新生在10人以上的民族自然村,1996年底前開設校點或寄宿制初小班,逐步做到民族鄉80%以上的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第二十條 民族鄉應在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幫助指導下搞好掃盲工作,“九五”期間,民族鄉的掃盲率要達到國務院《掃盲條例》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民族鄉少數民族學生報考市屬大中專、技校、普通中學和報考縣區高中、職高的考生,按照省、市教委的規定給予錄取分數照顧。
有民族鄉的各縣區教育部門應在其縣區一中開設民族班。每年按規定安排民族鄉保送3至5名少數民族應屆國中畢業生到縣區重點高中就讀。
第二十二條 民族鄉應在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幫助指導下,結合鄉情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職業技術培訓,為經濟發展培養有一技之長的致富人才。
經過三年以上職業技術培訓回鄉的中專、技校、職業高中畢業生,民族鄉在選乾和用工上應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設立民族教育專項獎勵資金,鼓勵為民族教育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學校和教師。
市、縣區教育部門要有計畫地對民族鄉的教師分期分批進行培訓。
第二十四條 民族鄉要積極引進各類人才、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對在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邊遠、貧困民族鄉工作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工資、福利待遇方面予以優惠照顧。其中,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按職務等級工資或按崗位等級工資向上浮動一級。工作連續滿五年可以轉為固定工資並再上浮一級。
以上人員調離邊遠、貧困的民族鄉後,向上浮動的工資不再浮動。
在邊遠、貧困、高寒的民族鄉任教的教師還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具體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在民族鄉工作滿二十年以上的幹部、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和有一技之長的職工的子女就業時,在同等條件下,招工部門應優先錄用。
第二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要幫助民族鄉建立和完善鄉、辦事處、村三級科技服務網,各辦事處辦好一所農民科技夜校,縣區人民政府要從科技三項經費中,每年給每個民族鄉安排一定的科技費,進行科技推廣套用。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有關部門和民族鄉要重視建立和完善民族鄉的文化站以及各辦事處的文化室;保護和挖掘、整理民族民間優秀文化遺產;提高電視覆蓋率,發展健康、活潑,具有民族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把規定的民族鄉衛生院人員、房屋、設備三項目標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增加投入,切實改善醫療衛生保健條件。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安排經費時,應對民族鄉給予適當照顧,力爭到“九五”末期使民族鄉的衛生院實現規定的指標。
對鄉級衛生院實行差額預算管理。在確定定額補助和定向補助辦法時,應對民族鄉衛生院適當照顧;縣區、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畫地培訓建立一支穩定醫療衛生隊伍,為民族鄉各族人民的健康服務。
第二十九條 民族鄉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計畫生育政策及有關規定。實行計畫生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人口素質。
第三十條 民族鄉每屆人民政府至少要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會,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的未盡事宜,按《雲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昆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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