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涉外旅遊飯店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89號
【發布日期】1988-04-12
【生效日期】1988-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涉外旅遊飯店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4月12日昆政發〔1989〕89號)
為促進我市旅遊業健康發展,改善我市涉外旅遊飯店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涉外旅遊飯店是指接待來昆參觀、旅遊、探親訪友、休養、考察,從事貿易、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賓館、飯店、酒店、公寓、商業大廈、旅社、招待所等。
第二條 凡屬我市管轄的各個涉外旅遊飯店,均應遵守本辦法。其餘涉外旅遊飯店,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凡新建、改建的涉外旅遊飯店,須經市計委、建委和旅遊局審查批准後,方可立項建設。
第四條 涉外旅遊飯店建成後,須經旅遊、公安、環保、衛生、消防、物價等部門按業務要求聯合審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後,方能正式開業。開業後,須按上述部門的規定按時報送有關資料。
第五條 涉外旅遊飯店在建成後開業前,必須報請昆明市旅遊局確定等級。等級一經確定,其接待設施、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必須符合所定的等級標準。如經數次檢查仍未達到標準的,由市旅遊局會同物價、工商、公安等部門作降級或停業整頓處理。
現已開業的涉外旅遊飯店,由市旅遊局組織進行審查定級。
第六條 涉外旅遊飯店所應具備的設施條件標準和服務質量標準,由市旅遊局依照國家頒布的規定製定,並負責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七條 涉外旅遊飯店需關、停、並、轉的,由市旅遊局會同工商、稅務、物價、衛生、公安等部門審批,重要項目需報市政府審批,並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妥善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上級有新規定,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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