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184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新裝民用水錶、電能表、煤氣表強制檢定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新裝民用水錶、電能表、煤氣表強制檢定管理規定
- 發文單位:昆明市技術監督局
- 發文日期:2008-11-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為保證新裝民用水錶、電能表、煤氣表的準確、可靠,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民用水錶、電能表、煤氣表(以下簡稱“三表”)是指與水、電、氣經營部門直接或間接結算費用的“三表”。
凡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裝新裝上述“三表”的建設、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水、電、氣經營部門結算用總表和在用的“三表”按原有的有關規定強制檢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市、縣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新裝“三表”的強制檢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在我市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四區範圍內新裝“三表”的,由建設或施工單位向市技術監督局申請,領取《新裝民用三表強制檢定表》,申報各類表的規格型號及數量。市技術監督局核實建設、施工單位申報檢定的“三表”的規格型號、安裝數、檢定數後,依法指定有關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授權檢定機構分別實施強制檢定。
我市八縣新裝“三表”的,由建設或施工單位向當地縣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檢定申請。縣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不能安排檢定的,由縣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市技術監督局指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
第六條沒有辦理強制檢定“三表”手續的工程,有關部門不予工程驗收,不予通電、通氣、通水。
第七條承擔“三表”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強制檢定工作。檢定合格的發給檢定合格證並加蓋檢定合格印章;檢定不合格的,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安裝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三表”。
第八條經檢定不合格的“三表”,銷售單位應向消費者辦理退貨手續,並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水、電、氣經營部門應加強目前在使用的“三表”中用於結算的總表的檢查管理,由於計量器具準確度引起的計量糾紛,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解和裁定。
第十條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1、責令拆除已安裝的未經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的“三表”;
2、沒收無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三表”;
3、並處罰款。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有接下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按照《行政複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日期內向作出處罰決定單位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昆明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報經市政府同意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