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Kunm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afforestation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發布日期:1992-05-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昆政辦[1992]88號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辦[1992]88號
【發布日期】1992-05-20
【生效日期】1992-05-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5月20日昆政辦〔1992〕88號)

具體內容

工程造林是營林生產不斷走向集約化、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進程的重要標誌、它具有集中連片、標準質量高、成活率高、綠化效果好的優點、是具有集中連片、標準質量高、成活率高、綠化效果好的優點、是儘快增加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質量和覆蓋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為推進我市工程造林的發展,加強對工程造林的管理,確保工程造林任務的完成和質量、效益的提高,努力實現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爭七年消滅宜林荒山,十年綠化昆明大地”的目標,特制定《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工程造林,就是把植樹造林作為基本建設工程安排。納入國家的國民經濟基本建設計畫,運用現代化的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的造林技術,按國家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植樹造林。
第二條 工程造林分國營工程造林項目和集體工程造林項目兩大類。
第三條 根據我市目前的實際及林業生產的特點,我市植樹造林任務還無條件全部進行工程造林。只能按所列項目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享受資金補助並經初審的工程項目必須在工程造林體系思想的指導下,參照國家工程造林的基本建設程式,按規劃設計,按設計施工,按施工檢查驗收。
第四條 我市範圍內,凡有規劃設計,採用高規格和先進技術,有一定資金配套,並按工程造林進行管理營造用材林、經濟林、防護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的造林工程均可申報列入工程造林項目,經批准列入計畫後,由市配套一定扶持資金。
第五條 各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和各鄉(鎮)林業工作站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對工程造林的計畫安排,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優先選擇主要交通沿線、城鎮面山、主要水系、水源區和立地條件較好的又便於集中管理的宜林荒山荒地,退耕還林地和各種跡地開展工程造林,並與林業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相銜接,應從資金上、技術上優先提供服務,保證工程造林的連續性和高效益。
第六條 跨縣(區)的工程造林項目,由市提報項目建議書,縣(區)的工程造林項目,由縣(區)提報項目建議書,縣(區)的工程造林項目,由縣(區)提報項目建議書。縣(區)以下工程造林項目,由市、縣審批,報市林業局認可備案。
第七條 工程造林申報內容及程式。
1、項目建議書。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的要求和目的;建設條件、規模;主要林種、樹種;經營措施;效益預估投資概算;資金來源(包括各級籌資和民眾投勞)等內容。
2、可行性研究報告。縣(區)以上工程造林項目或具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要對工程項目的建設意義及目的,資源狀況,自然條件,社會條件、經濟條件、交通條件、市場條件、必要性和經濟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提出科學依據,針對本項目工程論證提出技術上必須採取的措施。可行性研究必須經過必須經過有市以上專家參與論證,簽署意見書。
3、總體設計說明書及圖表。(按總體設計的要求及內容進行)。
第八條 上報檔案份數及時間,工程造林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論證書,總體設計說明書及圖表(簡稱“三書”報審批單位一式七份,備案單位一式三份。項目建設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千告應提前一年上報,設計說明書及圖表應提前半年上報。“三書”被批准後,方能列為工程造林建設項目,開始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過總體設計的工程造林項目及經營範圍,不得任意變動,在設計前要認真落實好造林地權屬,辦理協定書,處理好林、農、牧、副為等業之間的關係,保證工程造林項目的完整性、永久性、合法性和法定性。
第十條 工程造林必須按總體設計的面積、林種、樹種安排進行施工,不得任意變動。確需修改變動的。不按設計施工造成的損失,要追究當事人和施工部門的責任。
第十一條 為實現造林良種化、苗木標準化、育苗規範化,工程造林應選用良種育苗,堅持用一級苗造林。苗木標準化、育苗規範化,工程造林應選用良種育苗,堅持用一級苗造林。苗木培育按省頒《林木育苗技術規程》、《主要造林樹種苗木》兩個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工程造林生長量指標按照速生豐產林規定或設計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工程造林林分的撫育方式, 撫育次數和辦法按設計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工程造林的資金投入,必須堅持分級承擔,林權所有單位投勞的原則。凡列入我市的工程造林項目,市政府將平均每畝給予配套補助20.00元,由市林業局負責審核工程造林項目的資金安排,所需資金由市農委與市計委銜接基建計畫項目,落實資金,組織實施管理。縣(區)也應相應配套。市、縣(區)兩級所配套補助的經費主要用於種苗、農藥、化肥等方面,整地、植樹及管護的勞力投入由林權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工程造林嚴格實行責任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對工程造林的組織和管理,承擔項目指導、監督與檢查和管理責任。市、縣(區)林業局對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及效益承擔責任。承擔工程造林任務的單位,單位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和法律公證機關須共同在工程造林契約上籤字,各自履行契約書的規定,並承擔經濟、技術、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為搞好工程造林的各項服務和管理,市林業局可從省、市對工程造林投資中提取2%。縣(區)林業局可從省、市、縣、對工程造林投資中提取2%作為工程造林專項管理費,主要用於與工程造林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承包、實用技術推廣、施工檢查驗收、優良工程獎勵以及圖表資料和召開業務會議等。
第十七條 檢查驗收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工程造林每年檢查三次。每一次檢查造林前的準備工作。第二次檢查造林中的實施情況。第三次檢查當年造林的數量、質量及經費使用和管理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承擔造林的單位首先應進行自檢,並接受上級組織的檢查。檢查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全部工程結束後,由項目批准單位組織有關部門組成驗收組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檢查驗收的內容和標準。
1、落實造林面積。
2、檢查造林成活率。當年成活率達90%以上的造林面積,方能統計為工程造林面積予以驗收;成活率在41-89%的作為補造面積,不列入當年造林面積統計上報。補造合格後再行驗收和統計;成活率在40%以下的,作為不合格面積,重新進行造林。
3、第二年檢查造林保苗率達85%以上為合格,達不到的需要繼續補值。
4、第三年檢查時,保存率達85%以上,植株生長健壯為合格。否則應進行補植,直到合格為止。補植均不能計算為新造林面積。
5、檢查驗收後,必須填寫詳細的檢查驗收報告,說明檢查驗收的情況和檢查驗收日期,由檢查人員簽字。
第十九條 各級林業財務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造林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對達不到合格標準的,要按比例扣除配套資金,並指定施工單位和林權單位限期補造,驗收達標,方能支付配套資金。
第二十條 建立工程造林技術檔案,保證工程項目資料的完整,並為投資部門總結經驗,跟蹤分析效益提供科學依據。各縣(區)林業局和各建設單位,應作好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資料包括:總體設計、年度作業設計、工程契約、資金使用契約、承包契約、科技培訓、科技成果套用推廣資料、自檢報告及報表、檢查驗收結論,上級獎懲記載等應按年度立卷存放,工程竣工驗收後,統一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在工程造林中成績突出的個人和單位要根據有關精神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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