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暫行條例

昆明市城鎮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暫行條例是在1986年12月26日昆明市政府以昆政復〔1986〕121號文批覆同意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暫行條例
  • 外文名:昆明市城鎮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暫行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府[1986]121號
【發布日期】1986-12-26
【生效日期】1986-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城鎮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暫行條例
(1986年12月26日市政府
以昆政復〔1986〕121號文批覆同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鎮拆除爆破工程的管理,保證安全施工,防止發生爆破事故。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轄區範圍內進行拆除爆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資格審查及審批程式
第三條凡在本市範圍內進行拆除爆破的單位(含省內外單位),除必須具有爆破技術、設備和資金外,還應填寫《昆明市抓除爆破施工單位資格審查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經昆明市爆炸物品挖砂採石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爆辦)審核批准,發給《昆明市拆除爆破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及其它有關證件,並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承擔拆除爆破工程。
第四條凡在本市從事抓除爆破工作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除必須具有爆破專業技術員或工程師職稱及相應的技術外,還應填報《昆明市拆除爆破技術人員資格審批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市爆辦審核批准,發給《拆除爆破資格證》後,方可從事爆破設計和組織爆破施工。
第五條凡在本市本事拆除爆破工作的爆破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施工單位審查,報所在縣區爆辦審核批准,發給《拆除爆破員作業證》後,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六條從事拆除爆破的單位、工程技術員和爆破員,由發證機關定期考核,發現不適合或不再從事拆除爆破作業時,收回有關證件,停止其作業。
第七條需爆破拆除的工程,由施工單位填寫《昆明市申請拆除爆破工程審批表》,並附完整的設計方案、施工組織、安全措施、甲乙雙方協定定書〈或甲方委託書〉,報市爆辦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對特殊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在複雜環境中實施的爆破拆除,由市爆辦視情況邀請有關專家會審批准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
第三章 設計管理
第八條拆除爆破設計應以下列資料為依據:
1、現場勘察資料。
(1)爆破對象的結構特徵,材質狀況及幾何尺寸實測圖;
(2)爆區周圍的環境情況及爆區平面實測圖;
(3)保護對象的安全要求和具體防護措施;
(4)必要時須提供爆區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及有關氣象資料等。
2、使用爆破器材的品種。
3、必要時應有爆破器材主要性能指標及爆破模擬試驗資料。
第九條拆除爆破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
(1)施工地點、拆除對象、周圍環境、工程量、工期要求;
(2)擬採用的抓除方案;
(3)施工注意及安全防護措施。
2、爆破方案及爆破參數
(1)建築物爆破後傾倒方向、坍塌範圍及可能出現的問題;
(2)炮孔布置及裝藥量計算;
(3)起爆方法及爆破網路設計。
3、安全防護措施
(1)安全距離的確定,警戒範圍及封鎖制度;
(2)起爆時機的選擇及安全警戒的方法;
(3)爆破作業組織及隱患的處置措施;
(4)爆破對象的防護措施。
4、設計圖紙
(1)炮眼設計圖;
(2)爆破順序及網路敷設圖;
(3)裝藥結構圖;
(4)危險範圍及警戒布置圖。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條實施爆破單位應根據作業量的大小和難易程度,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設專業人負責,認真執行責任制嚴格按設計要求和爆破安全規程施工。對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還應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或實施細則。
對爆破工程周圍可能受影響的建築物、設備、人員的安全,應事先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一條炮眼施工完畢,應進行實測驗收,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才能實施爆破。如發現實際情況與設計有較大出入,需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後才能實施爆破,並將修改後的設計方案報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在實施拆除爆破的全過程中,施爆單位應注意收集、分析、綜合資料,工程結束後及時向批准機關提交竣工報告。
第十三條施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處罰
第十四條凡在本市從事拆除爆破的人員、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由市縣(區)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吊銷執照、收回有關證件以及行政拘留等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傷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勞動人事部所發檔案的規定審理。
第十五條各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要依法追究其領導人責任:
1、擅自允許無證人員從事拆除爆破作業;
2、發現違反本條例而未加制止;
3、忽視安全造成嚴重事故;
4、發生事故不積極組織搶救;或隱瞞事故;或事後不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究領導責任外,還必須依法追究肇事者或當事人的責任: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爆破事故;
2、擅離崗位,玩忽職守,造萬爆破事故;
3、發現爆破事故隱患,不採取防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
4、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拖延報告;
5、由於實施爆破,造成其它建築、設備、人員損傷的,應由進行拆除爆破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經濟損失賠償和有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市、縣(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有權對拆除爆破作業實行安全監察。
第十八條為加強拆除爆破工程的安全管理,批准拆除爆破的主管部門可按工程量的大小、難易程度收取工程總費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管理費,需要組織技術諮詢和專家會審的工程,由施工單位負責諮詢費用。
第十九條本條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爆炸物品挖砂採石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城建局
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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