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頒布的昆明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昆明市稅務局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4]14號
- 發布日期:1994-03-09
- 生效日期:1994-03-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1994年頒布的昆明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4年頒布的昆明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檔案來源昆明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3月9日昆政復〔1994〕14號)第一條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少數民族地區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三條 少數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確定適用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程式,均按國家《暫行條例》第三、四、五、六條的規定執行。
徵收辦法 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所作的規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由稅務機關管理,採取各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及有關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稅款,以及計畫等部門協同配合,實行計畫統一管理和投資許可證制度的源泉控管辦法。所有固定資產投資應納入計畫統一管理,實行投資許可證制度。不論投資項目的所有制和隸屬關係,...
第八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納稅人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納稅鑑定、納稅申報等手續。 第九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徵收,實行計畫統一管理和投資許可證相結合的源泉控管辦法: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匯總本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畫,經同級稅務機關審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為使有關單位與稅務部門協同配合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現對徵收投資方向調節稅與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方面的相關問題作如下補充...
現就其徵收管理的具體問題通知如下:一、實行減半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適用範圍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凡建設項目適用稅率為5%、10%、15%和30%的,且於1999年7月1日及之後立項開工的建設項目和7月1日以前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中發〔1999〕12號檔案中提出的關於暫停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政策決定,做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收尾工作,現就停徵後的有關工作及政策通知如下:...
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印發《關於北方節能住宅投資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時間 1993年04月20日 實施時間 1993年04月20日 頒布單位 國家計委, 國家稅務局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加...
第十條社會型和單位型住宅合作社,按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徵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營業稅、一次性契稅和房產稅;免徵舊城改造基金、人防費、商業網點配套費和地區差價;減半徵收市政設施配套費、公共設施費。利用單位原有空地組建的單位型住宅合作社,如按規定自己配置學校的,免徵耕地占用稅和中學設施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