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行企業兼併的試行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行企業兼併的試行辦法》是一部昆明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2月0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行企業兼併的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29號
  • 發布日期:1989-02-04
  • 生效日期:1989-02-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行企業兼併的試行辦法,一、企業兼併的原則,二、企業兼併的範圍和形式,三、企業兼併的程式及領導機構,四、產權轉讓及債權債務的處理,五、被兼併企業職工的安置和福利待遇,六、企業兼併後的有關政策,

簡介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29號
【發布日期】1989-02-04
【生效日期】1989-0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行企業兼併的試行辦法

(1989年2月4日昆政發〔1989〕29號)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發展社會生產力,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促進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調整,改善企業經營機制,使優勢企業得到發展,劣勢企業得以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現對推行企業兼併提出如下試行辦法。

一、企業兼併的原則

1、企業兼併是企業實現產權合理轉讓的一種形式,其特徵是:被兼併企業取消法人資格,兼併企業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權債務和各種契約責任,並享有被兼併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2、企業兼併必須堅持自願互利、有償轉讓、依法辦事、有利於城市規劃和生產力發展的原則。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企業的兼併,應從嚴掌握,確需兼併的,一般要保證其經營方向不變。

二、企業兼併的範圍和形式

1、企業兼併可以是行業、部門內部的兼併,也可以是跨行業、部門的兼併;允許國營、集體和私營企業之間相互有償轉讓產權;各種資產所有者可以合股購買產權;允許外地企業購買和兼併本市企業,本市企業兼併購買外地企業。
2、對資大於債的企業可出資購買,對資不抵債的企業可以承受債務。既可以是全部產權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產權的轉讓。但無論何種形式都必須是企業產權的有償合理轉讓。

三、企業兼併的程式及領導機構

1、發生企業兼併行為的雙方事前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報各自主管部門備案,根據不同所有制性質,分別由資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被兼併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審查驗證,並對所有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核實,造冊登記,存檔備查。經市企業兼併領導小組發文認可,再簽訂企業兼併的正式協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停業註銷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企業兼併的正式協定應經過公證,受法律保護,違反者要依法處理。
2、成立昆明市企業兼併工作領導小組(設在市經委),由市體改委、市財政局、稅務局、審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銀行參加。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制訂企業兼併的有關章程,指導企業兼併活動,統籌協調兼併中的有關問題,審查批准企業兼併報告,促進企業兼併的實現。

四、產權轉讓及債權債務的處理

1、兼併企業支付的產權有償轉讓費包括資產大於債務之差和土地有償使用費(稅)兩部分(資產包括帳面的固定資產淨值,流動資產現值和債權)。
2、兼併企業支付產權有償轉讓費的來源有:企業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福利、獎勵基金的結餘。
3、兼併企業支付的產權有償轉讓費,如果被兼併的是所有制企業,由市財政局代管。如果是集體企業,則暫由其主管部門代管,轉讓費必須專戶儲存。在使用上要嚴格控制,只能用於支持所有制性質相同、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的再投入。
4、企業轉讓部分產權所得收入,使用權為企業所有,只能用於再生產和購買其它企業產權。嚴禁用於行政開支和職工福利開支。
5、被兼併企業的債權債務,從雙方簽訂的協定生效之日起,由兼併企業承擔。兼併雙方應在協定生效之日起,辦理好轉帳、過戶、更換借據等手續。被兼併企業所欠銀行、稅務部門的貸款利息、稅款,原則上由兼併企業承擔。對少數困難較大的企業,也可以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由銀行、稅務部門給予適應照顧和優惠。

五、被兼併企業職工的安置和福利待遇

兼併企業的全體職工(包括退休職工)應隨建制轉入兼併企業。國營、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兼併和被兼併,職工身份不變,分配上同工同酬;各種福利待遇,退休職工工資按現行政策執行。企業被兼併之後退休的職工,其退休待遇一律按兼併企業退休職工待遇對待。

六、企業兼併後的有關政策

1、企業兼併實現後,無論兼併企業是何性質,一律按兼併企業的財務制度統一核算,並按兼併企業的性質和納稅辦法統一納稅。
2、被兼併企業原享有的按產品下撥的平價原料或補貼,兼併後仍然生產原來產品的,有關部門要繼續補貼和下撥供應原材料。如果是跨部門的兼併,原材料的供應應隨之劃轉。
3、企業兼併實現後,被兼併企業原享有的各種優惠政策在原規定的執行期內繼續有效。為便於考核,可在內部分級核算。如在執行的具體方法上確有困難,可以換算成實際貨幣價值量,在承包基數內予以考慮。還應根據兼併雙方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適當調整兼併後的利潤承包基數。
4、兼併企業用自身留利來償還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支付產權有償轉讓費所獲得的資產歸企業所有。所產生的新利潤享受企業自有資金投資的優惠政策。用其它資金償還債務或支付產權轉讓費,按資金的性質分別劃分國有資產和企業資產。
5、銀行應該貸款支持發展企業兼併不景氣企業;協助企業發行企業債券、股票和籌集購買產權的資金。
6、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尊重企業自主權,維護正常的兼併行為,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相應地逐步建立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戰略以及產業政策要求,從巨觀上調節企業的兼併行為,使之有利於產業結構的合理化,提高巨觀經濟效益。審計、稅務、工商和司法等有關部門,要在企業兼併中提供公證、審計和註冊等必要的服務
昆明市經委
昆明市體改委
一九八九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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