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沒收文物的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24號
- 發布日期:1988-01-30
- 生效日期:1988-01-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沒收文物的管理的通知
(1988年1月30日昆政發〔1988〕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局(公司):
解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來,我市各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管理、以及海關等等執法部門,在查處各種破壞、盜竊、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了一批文物。這些沒收的文物,均屬國家所有,必須妥善加以保護和管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財政部、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檔案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解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來,我市各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管理、以及海關等等執法部門,在查處各種破壞、盜竊、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了一批文物。這些沒收的文物,均屬國家所有,必須妥善加以保護和管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財政部、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檔案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關於“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沒收的重要文物,應當移交給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財政部(87)財預字第53號《關於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無償交由專管機關處理的通知》要求,昆明市各級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文物,由昆明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與各有關執法機關取得聯繫,做好將依法沒收的國家禁止出口的重要文物無償移交文物專管機關的工作。
二、昆明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為昆明市文物專管機關,負責無償接收作為國家財產的重要沒收文物,並負責對文物的保護、管理,並做好合理利用工作。
三、由昆明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統一制發《沒收文物登記表》。有關單位應按登記表的要求清理登記現存沒收文物,並將登記表送昆明市文物管理委員會。
四、由昆明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按《關於出口文物鑑定標準的原則》和國家其它有關的文物政策,對沒收的文物進行鑑定。經鑑定屬於國家重要文物的,應無償移交給文物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五、無償移交文物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移交文物清冊應一式四份。交接雙方各保存一份,抄送雙方上級主管機關各一份備案。在進行具體的移交工作時,必須按“移交文物清冊”與文物實體逐項核對。交接雙方必須在“移交文物清冊”上加蓋公章,經手人應在交接清冊上籤名,移交後的文物列入國家文物財產帳目。
六、文物主管機關應加強與各執法機關的合作與聯繫,使移交國家重要文物的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應積極協助、支持執法機關做好文物鑑定工作。經鑑定屬國家規定的重要文物,一般應在半年內或案件了結後,無償移交給文物專管機關。
七、在“土改”“四清”“鎮反”運動中依法沒收的文物,“文革”中查收的長期無人認領的文物,現仍散存於各執法機關的,應清理登記造冊,加強管理,其中屬於國家重要文物的,應無償移交文物專管機關。
八、按規定不需移交的沒收文物,各保存機關應建立統一帳簿,加強保護、管理。不得隨意處理,需要處理時,必須嚴格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對做好沒收文物管理工作的單位或個人,應按《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國家政策,造成國家文物損壞的,應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