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蒼縣人民檢察院建立於1955年,“文革”中被中斷,1978年恢復重建。原辦公樓、幹警宿舍處於縣公安局、司法局、法院的辦公樓和宿舍的“夾縫”之中,全院60位幹警擁擠於 1982年修建的僅374平方米的磚混結構房屋中辦公。1997年,經旺蒼縣委、政府同意,在“商業南街”征地5.5 畝,經過幾任檢察長的努力,面積達7000餘平方米的幹警宿舍和 2700平方米辦公樓分別於2000年和2002年建成投入使用。
全院內設12個科室、黨總支一個,黨支部四個,幹警56人,其中正副檢察長4人、檢察員29人、助檢員1人,黨員33人,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48人。近年來,院黨組和全院幹警在中共旺蒼縣委和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在縣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縣級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敢為人先,銳意進取,大膽改革,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1994年,被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榮記二等功一次,1999年被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稱號,2001年被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授予“五好檢察院”稱號,2002年被省政法委授予“人民滿意地政法單位”稱號,院領導班子2002年度被省委評為“四好剛班子”,反貪局、法紀科等科室多次榮獲市人民政府、檢察院的表彰與獎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旺蒼縣人民檢察院
- 建立於:1955年
- 位於:旺蒼縣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設定
(一)偵查監督科
負責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或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對同級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依法實行監督,保障偵查活動依法進行。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參與社會綜合治理。
(二)公訴科
負責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對決定起訴的案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施監督工作,負責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和青少年維權崗工作。
(三)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負責跨地區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協查配合工作;承擔職務預防犯罪預防工作,分析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並提出預防對策,結合檢察職能,有重點地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展預防犯罪工作。
(四)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等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偵查和預審工作;研究分析全縣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開展法律宣傳教育工作,提出預防犯罪建議,並結合辦案開展預防犯罪工作;負責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的備案審查;
(五)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我縣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及其他執行場所、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減刑、假釋、保處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事發生的虐待被除數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暫矛監外執行等案件的偵查、批捕、起訴工作;對在押人犯地超期羈押向有關部門提出糾正意見;對判處管制、緩刑和假釋、保外就醫地的監外服刑罪犯的執行情況進行考察、監督;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查辦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複查駁回的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
(六)民事行政檢察科
依法對同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人民民眾、單位和社會團體不服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案件,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七)控告申訴檢察科(與旺蒼縣人民檢察院罪案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受理單位和個人報案、舉報、控告、申訴,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和不立案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綜合反映控告和舉報情況,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和粗查;承辦由該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和刑事賠償案件。
(八)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向有關領導和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檢察機關執行法律的規範性意見並向上級檢察機關報告;對檢察機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司法解釋建議和請示;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和檢察工作的法制建設及檢察事業發展目標的調研、規劃;該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政治處(內設法警隊)
協助院黨組抓好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開展具有檢察機關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擔該院的機構編制以及工作人員的職稱、工資和獎勵工作;協助院黨組做好乾部的考核、提拔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檢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晉級、晉銜工作;負責該院機關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培訓,崗位職務培訓,學歷教育,繼續教育;負責退休幹部管理及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制定本市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承擔檢察院機關主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訊、看管和羈押工作。
(十)監察科
負責對該院內設機構和檢察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進行檢查監督;受理對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該院內設機構和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律的行為;受理檢察人員不服紀律處分決定的申訴。
(十一)辦公室
協助該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安排與該院有關的會議和全院性的活動;負責檔案起草、機要文電處理、保密、統計、綜治、愛衛、財會、接待、保衛、門衛值班、環境衛生、文印等工作,負責該院的計畫財務、物資技術裝備、交通工具、武器彈藥、辦公設施、通訊設備、服裝的統籌計畫、購置配備和管理工作;負責該院各項經費的申請、核算和財務管理及贓款贓物管理工作;負責該院機關行政事務、固定資產、計畫生育、醫療保健、車輛管理工作。
(十二)技術科
負責該院刑事偵查技術工作的現場勘驗、文證審查、法醫檢驗、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對業務部門根據案件提供視聽技術協助;負責該院機關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建設、管理,研究制定技術工作和檢察信息工作發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