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陽縣環境保護局是旬陽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旬陽縣環境保護的政府機構。
內設機構,行政股,法制和業務股,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行政股
(編制2名,其中股級職數1名)
負責承辦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機關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政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計畫生育、安全衛生、接待服務和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車輛管理調度;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獎懲工作;承擔部門黨建、精神文明、紀檢監察、黨風廉政等工作;負責局網站內容更新、運行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本局及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承辦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機關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政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計畫生育、安全衛生、接待服務和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車輛管理調度;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獎懲工作;承擔部門黨建、精神文明、紀檢監察、黨風廉政等工作;負責局網站內容更新、運行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本局及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制和業務股
(編制3名,其中股級職數1名)
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責任,建立並組織實施污染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擬訂和組織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承辦環境保護統計、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排污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配合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鎮夜間施工審批;負責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知識宣傳及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承辦本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及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等事項;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負責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管理和“三同時”竣工驗收管理工作;承擔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指導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申報、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本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生態示範區、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的組織工作;監督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飲用水源地水質環境安全管理;承擔全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負責鄉鎮生態環境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評;負責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編制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及實施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本局及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責任,建立並組織實施污染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擬訂和組織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承辦環境保護統計、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排污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配合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鎮夜間施工審批;負責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知識宣傳及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承辦本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及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等事項;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負責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管理和“三同時”竣工驗收管理工作;承擔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指導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申報、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本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生態示範區、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的組織工作;監督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飲用水源地水質環境安全管理;承擔全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負責鄉鎮生態環境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評;負責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編制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及實施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本局及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核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四)加強落實國家和省、市、縣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核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四)加強落實國家和省、市、縣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縣級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中、省、市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縣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監督實施國家和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鎮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牽頭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污染減排計畫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環保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審查,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管理。
(五)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重金屬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核和發放。
(六)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保護、地質地貌環境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承擔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涉及全縣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定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或審核全縣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組織項目竣工環保專項驗收。
(八)負責全縣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監督核與輻射設施使用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單位環境安全的統一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科技與對外環境合作交流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上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縣級環境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指導全縣清潔生產,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縣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鎮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牽頭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污染減排計畫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環保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審查,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管理。
(五)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重金屬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核和發放。
(六)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保護、地質地貌環境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承擔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涉及全縣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定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或審核全縣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組織項目竣工環保專項驗收。
(八)負責全縣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監督核與輻射設施使用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單位環境安全的統一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科技與對外環境合作交流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上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縣級環境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指導全縣清潔生產,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縣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