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軍退役制度,包括士兵的退役、文職人員的退休、軍士及軍官的退役等。(1)士兵的退役。契約制軍人服滿契約規定的役期後可志願退役,並根據規定領取一次性退役費。(2)文職人員的退休。文職人員按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退休時可享受以下待遇:長期在部隊工作且成績優異者,退休前可特別晉升一個薪級的工資;享受退休津貼和“防衛廳共濟會”支付的退休年金,標準與同級一般職務的國家公務人員相同。(3)軍士及軍官的退役。退役年齡少將—上將為60歲,上校55歲,少校、中校54歲,下士—上尉53歲;根據《自衛隊法》的退役規定,達到退役年齡的軍士、軍官,須於年滿之日的第二天退出現役,方法是本人提出退役申請,經批准後以命令的形式公布退役;對完成任務有較大影響時或有其他特殊理由時,可暫不批准退役;對已退役者,如工作需要,有權任用者可考慮本人的能力及經驗,予以重新任用,但重新任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特別情況可最多不超過1年。退役後的待遇為:(1)軍官、軍士因公負傷或因公患病不能繼續服役者,或在軍隊勤務成績優良者,退役前可特別晉升一個薪級的工資;(2)在軍隊服役一定的年限,根據有關法規規定的條件,到60歲退役的職業軍人,享受退役津貼和退役年金,其標準與一般國家公務員相同;(3)在軍隊連續服役20年以上,按規定的退役年齡退役;在退役年齡前一年內因精減、撤編等原因被勸退;已到退役年齡又被重新任用、重新任用期滿及非個人原因期未滿而退役,退役時年齡不滿60歲的職業軍人,享受退役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