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立法(Sunset Legislation)通常也稱為“日落法案(Sunset Laws)”,簡稱“日落法”。系指由立法機關定期檢視某特定方案或特定政府機關運作狀況,以決定該方案或機關是否繼續存在或宣告死亡的一種機制。日落立法要求被撥款資助的政策方案或政府機關必須經過立法機關再核准的程式,否則就不能繼續存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落立法
- 外文名:Sunset Legislation
- 別稱:日落法案
- 簡介:立法機關對授權立法時間加以限制
- 簡稱:日落法
簡介,概述,
簡介
日落立法的一般作法是,由立法機關注某一群方案、機構或法律,設定檢討的時間表,這些方案、機構、法律到時候除非由重新立法的方式核准繼續運作,否則就自動失效終止,因為有了屆時終止的壓力,所以就迫使有關機關必須隨時檢討評估方案、機構、法律的運作情形。“日落立法”被認為是消除政府機關不必要支出,及迫使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進行真正監督、評估績效的有效手段。
概述
所謂“日落法”Sunset Legislation,就是立法機關對授權立法的時間加以限制。立法機構在授予行政機構立法權時,會給授權設定一個期限,行政機構在此期限內可以行使立法權,但過期之後,如果立法機構沒有再次授權,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就自行消失。一般而言,立法機構會在有效期到來之前對行政機構的立法進行評估,一方面“驗收”之前的行政立法,另一方面也為之後的繼續授權進行鋪墊。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從政道德法》,規定聯邦政府道德規範辦公室制定法律檔案的授權在一定時間後廢止。此後,國會分別在1983年、1988年、1994年、1999年和2006年五次修訂和重新頒布《政府道德辦公室再授權法案》,給政府道德辦公室再次授權。這就是典型的“日落法”,它給政府的立法許可權上了一道鎖,如果政府到期之後還要行使立法權,只能由國會“開鎖”。
從本質上說,“日落法”是立法機構對授權立法的一種限制。古典憲政理論認為,立法權是人民授予的,被授予的權力不得再委任,因此授權立法是不合理的。用盧梭的話說,立法權屬於人民,而且也只能屬於人民。但與此相反的是,實踐中議會卻受會期和程式的限制,不得不將立法權適當授予迅速快捷的行政機關,以彌補議會立法效率的不足。基於現實和理論的衝突,各國議會對授權立法的態度都非常審慎,往往以各種方式嚴格加以限制,“日落法”就是其中的一種方式。通過這種限制,行政立法就像貼著保質期的食品一樣,除非立法機構再次授權,否則總要面對“過期”的問題。
其實,“日落法”不僅給授權立法加了一道緊箍咒,它同時也給行政立法的清理工作帶來福音。在我國,由於立法層級較多,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交錯衝突的情況比較突出。行政立法每年源源不斷地出台,但很多在出台後不久適應不了社會發展變化,還有一些與現行法律存在衝突。有關部門曾經開展過多次大規模清理工作,但“運動式”的清理工作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立法領域重“立”輕“廢”的問題。2003年通過的行政許可法,首次引入了“日落條款”,規定政府要對行政許可事項定期評估、及時廢止。這個規定使行政審批的清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據,現實中很多行政審批可以定期失效,不用耗費精力專門清理。只不過,行政許可法把評估期限最終規定為“定期”,行政機關某種程度上多了一些彈性空間。
除了授權立法之外,“日落法”也在很多其他領域開花結果。為防止國家無限期實施反傾銷措施,WTO協定中引入了“日落複審制度”,規定反傾銷行政主管機關應對自己作出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再次審查,及時對其採取有關措施後出現的新情況做出新的決策,以維護利害關係方的合法權益。我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就是對“日落複審制度”的呼應。柯林頓擔任總統時期,美國聯邦政府也曾對設定機構和制定規章採取了“日落法”制度,迫使政府部門定期對它們的活動和規章進行評估。結果,這一措施給政府運轉減輕了很多束縛,僅內部規章制度就減少了64萬頁,大大提高了政府的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不論用在何種領域,“日落法”的最大意義不在於建立某種制度,而在於它所闡釋的一種理念,那就是,權力的授予要有期限,權力的收回要和責任相關聯,授予和收回的過程像日出日落一樣有始有終。而理念這個東西就像水一樣,也許某一天就會悄然無聲地匯聚成大江大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