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實施細則

2015年2月4日,日照市經信委、日照市工商局以日經信發〔2015〕8號印發《日照市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條件、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程式、鮮繭收購經營資格的管理、附則5章14條,由日照市經信委、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日照市經信委 日照市工商局
  • 文號:日經信發〔2015〕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4日
  • 失效時間:2020年2月3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日照市經信委 日照市工商局關於印發《日照市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日經信發〔2015〕8號
各區縣、管委經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促進我市繭絲綢行業的穩定協調發展,規範實施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工作,現將《日照市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日照市經信委 日照市工商局
2015年2月4日

實施細則

日照市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鮮繭收購市場秩序,培育平等競爭的市場流通機制,推動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根據《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2007年第4號令)、《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承接國務院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4〕189號)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市鮮繭收購經營實行資格認定管理制度。凡在我市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應當通過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取得鮮繭收購資格,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市經信委按照部門職責,負責全市鮮繭收購經營單位的資格認定,發放《日照市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證》,向社會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鮮繭收購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日照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審核、審批鮮繭收購資格證書,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條件
第四條 取得鮮繭收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企業有穩定的生產基地並與蠶農建立三年以上穩固的產業化經營關係,簽訂鮮繭產銷契約,並為蠶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經濟利益共同體;
(二)具有與收購能力相適應的資金實力,辦公、經營設施齊全;
(三)具備完善、科學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各個工種、工序的工作規範和崗位責任制度等。每個站點除配備一定的生產技術人員外,還應當配備專業的收烘技術人員和鮮繭驗級人員;
(四)具有與其承擔的鮮繭收購量和繭處理量相配套的收購、檢驗和貯存場地,收購門市、儲存場地和烘繭場地應分別不低於每50公斤鮮繭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鮮繭收購、檢驗和烘繭所需的設備齊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運轉狀況良好,與收購能力相適應,全部設備應在有效使用期內;
(六)鮮繭收購和乾繭貯存的設施和環境應具備防潮、防蟲、防鼠、防火、防盜的能力,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勞動安全、消防和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程式
第五條 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審批堅持總量平衡、布局合理的原則。桑園面積在1000畝以下的鄉鎮不再審批新的鮮繭收購站點,同一鄉鎮區域內不得重複審批和建設站點。
第六條 申請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鮮繭收購經營單位資格認定申請表;
(二)所屬繭站鮮繭收購資格基本情況表;
(三)桑園基地證明材料;
(四)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收購、檢驗儀器清單;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七條 經營單位向所在區縣、管委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縣、管委經信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經信委。市經信委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核驗收,經驗收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布後,頒發《日照市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證》。
第八條 《日照市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證》由市經信委統一印製。《日照市鮮繭收購經營資格證》應註明包括證書編號、鮮繭收購單位(繭站)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收購區域、有效期及發證時間等內容。
第四章 鮮繭收購經營資格的管理
第九條 市經信委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具有鮮繭收購經營資格的單位名單及相關情況。
第十條 鮮繭收購經營單位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註明“鮮繭收購”字樣的《營業執照》、市經信部門審批的有效的《日照市鮮繭收購資格證》,在規定的區域範圍內收購鮮繭。
第十一條 鮮繭收購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認定部門取消其鮮繭收購經營資格,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轉讓、倒賣、出藉資格證書的;
(二)以掛靠、租賃、承包等方式為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企業和個人從事鮮繭收烘提供便利的;
(三)委託其它單位或個人代其收烘的;
(四)不按資格證書認定範圍跨區收購鮮繭,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
(五)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每兩年審核換髮一次,經營單位應在期滿前60日內,按申請程式重新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經信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