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5年2月2日,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日政辦發〔2015〕3號印發《日照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分類和內容、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和公布、應急演練、評估和修訂、培訓和宣傳教育、組織保障、附則9章39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日政辦發〔2015〕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 失效時間:2020年2月29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日照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政辦發〔2015〕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有關單位:
《日照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管理辦法

日照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和鼓勵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五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一)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和各區縣政府組織制定,具體由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
(二)專項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必要時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指定部門牽頭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
(三)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六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內容,重點規範市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
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疏散安置等內容,重點規範鄉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七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者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以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第八條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企事業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一)鐵路、航空、水陸客運等公共運輸運營單位;
(二)學校、醫院、商場、賓館、大中型企業、大型超市、幼托機構、養老機構、旅遊景區、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建築施工單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四)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通信、廣播電視、防汛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其他人員密集的高層建築、地下空間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以根據應急預案,並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
第十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以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應急預案“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領域上全覆蓋”的要求,針對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應急預案編制規劃,構建“市級總體預案為統領、專項預案為支撐、部門預案為補充、基層預案為基礎”的應急預案體系,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對應急預案編制規划進行修訂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以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畫。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二)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銜接;
(三)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四)措施具體,操作性強;
(五)內容完整,簡潔規範。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者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四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對區域內重大危險源,開展辨識、危害評估,提出應對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第十五條 政府及其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涉及限制公眾自由或者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徵求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送審或者報批時,應當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過程和主要內容;
(三)徵求意見及採納處理情況;
(四)專家評審意見;
(五)上位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材料;
(六)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市、縣、鄉三級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由預案制定或者牽頭制定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專題會議審議,其中市、縣級專項應急預案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鄉鎮街道專項應急預案以政府名義印發。
市、縣兩級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查,報本級政府同意後印發;鄉鎮(街道)可以根據自身實際,研究制定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審批發布形式自行確定。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辦或者承辦的大型民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參照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的審批程式辦理,報市公安部門備案。社會單位主辦或承辦的大型民眾性活動應急預案由地方公安部門依法進行審查和備案。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印發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各區縣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分別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應急預案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五)企業、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監管部門備案,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六)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國家、省、市屬單位應急預案,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專項預案演練由預案制定或者牽頭制定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地震、颱風、洪澇、滑坡、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應急預案演練統籌規劃工作,協調有關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計畫。政府部門的應急預案演練年度工作計畫應當於每年1月份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第二十三條 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演練前7日內應當報告同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縣級以上應急管理機構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應急預案演練的檢查、指導,必要時派員參加應急預案演練,適時組織學習觀摩活動,增強應急預案演練的實效。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演練工作方案,內容一般包括:
(一)演練目標與要求;
(二)演練場景設計,包括模擬假想突發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狀態、特徵、涉及範圍及事態變化等情況;
(三)參演單位和主要人員的任務及職責;
(四)演練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
(五)相關保障,包括技術、安全等保障方案,參演單位聯繫方式等。
第二十五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二十六條 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總結評估報告及演練音像資料等應當及時歸檔備查。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演練的主辦單位應當組織參演單位和人員認真總結,並形成演練總結報告,15日內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或者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適時組織修訂。
應急預案修訂後,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預案變更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備案程式組織進行,報本級政府批覆同意後印發。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應當設定有效期,原則上最長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正式印發後,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召開指揮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議、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三十三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和手機簡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發布、演練、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把預案體系建設與應急指揮平台建設相銜接、相融合,充分套用先進科學技術,豐富應急預案管理手段與內容,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資料庫,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 未按規定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規定履行應急預案管理法定職責,造成後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區縣政府,包括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日照國際海洋城管委。
本辦法所稱區縣政府部門,包括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日照國際海洋城管委設立的辦事機構。
第三十八條 市有關部門、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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