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長質量獎

日照市市長質量獎

日照市市長質量獎是日照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日照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評審,由日照市人民政府和市長審定批准、表彰和獎勵。

簡介,評獎辦法,獎勵條件,

簡介

日照市市長質量獎是日照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日照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評審,由日照市人民政府和市長審定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為日照市質量振興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日照市市長質量獎分設“日照市質量管理獎”和“日照市質量貢獻獎”2個獎項。
日照市市長質量獎可以設提名獎,由日照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公布。

評獎辦法

組織,主要是指本市的各類企業;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本市涉及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業的員工和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和培訓、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方面的人員。
日照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
日照市市長質量獎每年度評審一次。在組織或個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區縣和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評審。
日照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是對組織和個人申報獎項前3年質量業績的綜合評價。獲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後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日照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列入當年度市財源建設預算。
獲得日照市市長質量獎原則上作為省長質量獎的推薦評選條件。
已獲得省長質量獎的,5年內不參加日照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獎勵條件

“日照市質量管理獎”每年度不超過5個,“日照市質量貢獻獎”每年度不超過3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日照市質量管理獎”授予日照市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質量(含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國內或省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對日照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日照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正常運行4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認真貫徹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或省內同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省級以上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和服務名牌企業、馳(著)名商標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
(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
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
“日照市質量貢獻獎”授予在質量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質量領域為質量振興做出了突出貢獻,且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質量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有較高的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績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可;
(五)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六)個人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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