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互惠為基調。設定日支滿三國一般的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等原則。
【二】華北及蒙疆在國防上並經濟上設定日支強度之結合地帶,在蒙疆地方則除前項之外,因防共之關係,特別設定軍事上及政治上之特殊地位。
日汪密約摘錄
“調整日支新關係之原則”
日支滿三國在建設東亞新秩序理想之下,相互善鄰而結合,以東亞和平之樞紐為共同目標,其基礎之事項列記如左:
【三】在揚子江下流地域設定經濟上日支強度結合地帶。
【四】在華南沿海特定之島嶼,設定特殊地位。
【五】對於右列諸項之具體事項,以附屬檔案二所載要項為準據。
“日支新關係調整要項”
第一、關於善鄰友好之事項
日支滿三國為相互尊重本然之特質,渾然相提攜,以確保東亞之和平,而舉善鄰友好之事共起見,應全般的講求互助連環及友好之手段。
【一】中國承認滿洲帝國,日本及滿洲尊重中國之領土及主權,日支滿三國修復行國交。
【二】日支滿三國政府一切政治外交教育交易等,足以破壞相互友誼之措置及原因,將來逐漸消滅之。
【三】日支滿三國實行以相互提攜為基調之外交,對於第三國之關係,不採取違反此基調之一切措置。
【四】日支滿三國協力於文化之融協,創造及發展。
【五】日本派遣所要之顧問於中央政府,以協力於新建設,特彆強度結合地帶及其他特定地帶之重要機關,配置顧問職員。
【六】隨日支滿善鄰關係之具體實現,日本逐漸考慮租界及治外法權等之交還。
第二、關於共同防衛原則之事項
日支滿三國協同防共並協力於共通治安之維持。
【一】日支滿三國各在其領域內剷除共產份子及其組織,並采互攜協力於防共之情報宣傳等有關事項。
【二】日支滿共同防共之實行,為達到目的,日本將所要之軍隊,駐屯於華北及蒙疆之要地。
【三】另行締結日支防共軍事同盟。
【四】第二項以外之軍隊,視全部及局部之情勢如何,當儘量從速撤退,但現駐華北及長江下游之軍隊,當繼續駐屯至治安確立時為止。
【五】為共同維持治安起見,承認日本艦船部隊得在長江沿岸之特定地點及華南特定島嶼駐屯停泊。
【六】日本在大體上對於駐兵地域內所存之鐵道航空通訊,及主要港灣水路,保留其軍事上之要求權及監督權。
【七】中國在日本駐屯區域內之警察隊及軍隊等武裝團體之配置及軍事設施,暫時以治安及國防上之必要之最少程度為限,日本對於中國軍隊警察隊之建設,由顧問及教官之派遣武器之供給等協力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