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相選舉

日本憲法規定,日本實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日本首相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為日本最高行政首腦。日本議會泛稱國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組成。

日本首相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經由執政黨推選,國會投票選舉產生。但當沒有一個政黨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時,便會出現幾個政黨聯合執政的局面。這時便由幾個聯合執政的黨聯合推選首相候選人,經國會議員選舉產生首相。

現今日本國會雖是由自民黨及公明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執政,但作為執政聯盟中最大的黨派,自民黨總裁常常會順理成章地成為新任首相。所以,自民黨總裁選舉如今往往就成為了日本首相選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首相選取
  • 外文名:日本內閣総理大臣選挙
  • 法律:立法司法行政
  • 選舉:執政黨推選
  • 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
日本實行責任內閣制,首相和內閣主要成員均為議員。在全國範圍,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惟一的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現有眾議院議員 480名,其中自由民主黨 233人,民主黨127人,自由黨22人,共產黨18人,社會民主黨8人,公明黨31人,保守黨7人,其他24人;參議院議員 252名,其中自由民主黨104人,民主黨56人,自由黨12人,公明黨、改革俱樂部24人,共產黨23人,社會民主黨14人,兩院俱樂部4人,參議院之會10人,無黨派5人。在地方,都道府縣、市町村通常都設日本有議會。
國會眾議院議員任期為4年,但內閣總理大臣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重新進行選舉。參議院議員任期是6年,每3年改選一半。日本地方議會,按照法律規定,每 4年選舉一次
一、議員選舉制度的歷史發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最早對選舉和選舉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規定:只有年滿25周歲以上、繳納國稅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選舉權;而作為候選人,則必須繳納2000日元的保證金。當時的選舉制度具有嚴格的財產和性別限制。後來,選舉人的財產限制有所變化,1900年降為10日元,1919年降為3 日元。 1925年,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財產限制被取消,但性別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選舉也僅僅局限於眾議院議員的選舉,參議院議員則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對選舉制度進行了改革。同年12月公布的《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修改綱領》,將選民的年齡降為20周歲,被選舉人的年齡降為25周歲,同時婦女也獲得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這個修改綱領,日本實行大選區制:根據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國劃分為54個選區,各選區分配的候選人名額從2名到14名不等。
1946年4月日本舉行的戰後第一次大選,就是採取這種方式進行的。但結果是各黨派議員的票數過於分散,獲得最多票數的自由黨也只以140 票就取得了絕對的優勢。
為了改變這種票數過於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對該選舉法進行了修改,將選區劃分由大選區改為中選區制:全國劃分為 117個選區,每個選區分配3—5名議員候選人名額。
以後,根據人口變動等情況,又對選區作了適當調整,改為全國劃分為13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3 —5名議員。
1946年日本頒布的新憲法,將參議院議員由天皇直接任命改為普選產生。按照其後制定的《參議院議員選舉法》,參議院共設252個參議員席位,其中100 名是以全國為一個大選區,統一選舉產生;另外152名參議員,最初與眾議員一樣,即從全國的 130個選區中選舉產生。
1950年5月頒布的《公職選舉法》對國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議員定額、選舉程式、選舉活動及選舉經費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做了具體規定。
1982年,國會通過一項改革參議院議員選舉方式的決議,將 152名參議員由全國130個選區中選舉產生,改為按地方選區選舉產生,即按全國47個都道府縣各設1個選區,每個選區按人口比例分配2-8名議員名額;將100名全國議席的參議員選舉改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選民在選舉中直接投政黨的票,而不是具體的候選人,而內閣首相,則由國會議員選舉、天皇任命、間接選舉產生。
1993年日本大選後,通過了《政治資金規正修正案》、《政黨助成法案》,對議員選舉中經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1994年,日本對議員選舉制度再次進行大幅度的改革,實行混合代表制(即採取雙票制):即將全國劃分為300個小選區,每個選區產生1名眾議員;同時將全國再分為11個大選區,以比例代表制方式產生其餘的300名眾議員。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同時投兩張選票,一張投給小選區的某個候選人,另一張投給大選區中的由某個政黨提出的候選人名單。小選區以簡單多數制產生議員,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有效總票數的六分之一;在大選區的選舉中,一個政黨只有擁有5名國會議員或擁有該大選區議員總數20%的議員,並在最近一次選舉中獲得2%以上的選票,才有資格提出候選人名單。通過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日本現行的議員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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