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是通過對金融商品交易法制度進行完善,以達到完善投資者保護規則、提高投資者的便捷性,確保市場功能從儲蓄向投資轉變,應對金融資本市場的國家化需求。該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部分:,投資服務法制的構建,即調整集合投資計畫的定義、擴大衍生品交易的範圍等;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季報的法定化、公開收購制度;第三,規範交易所與中介機構;第四,強化對不公平交易的懲罰。我國正在探索如何構建我國的金融市場法制,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度建設對於我國未來的立法來說具有重要的研究與參考價值。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條至第二條)
第二章 企業信息披露(第二條之二至第二十七條)
第二章之二 公開收購的信息披露
節 發行者以外的人進行的股票等公開收購(第二十七條之二至第二十七條之二十二)
第二節 發行者公開收購上市股票(第二十七條之二十二之二至第二十七條之二十二之四)
第二章之三 大量持有股票等狀況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條之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條之三十)
第二章之四 信息披露的電子信息處理系統之特殊手續(第二十七條之三十之二至第二十七條之三十之十一)
第三章 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等
節 總則
款 通則(第二十八條)
第二款 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五)
第三款 主要股東(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二條之四)
第四款 註冊金融機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三條之八)
第五款 特定投資家(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四條之五)
第二節 業務
款 通則(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之三)
第二款 投資諮詢業務的相關特別規定(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一條之五)
第三款 投資管理業的相關特別規定(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二條之八)
第四款 有價證券等管理業務的特別規定(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三條之四)
第五款 防範危害的措施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四條之四)
第六款 其他規定(第四十五條)
第三節 財務會計
款 從事種金融商品交易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六條之六)
第二款 不從事種金融商品交易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七條之三)
第三款 註冊金融機構(第四十八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三)
第四款 有關外國法人等的特殊規定(第四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之五)
第四節 監督(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七條)
第五節 有關外國業者的特別規定
款 外國證券業者(第五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之二)
第二款 部分承銷業務的許可(第五十九條至第五十九條之六)
第三款 交易所交易業務的許可(第六十條至第六十條之十三)
第四款 在外國從事投資諮詢或投資管理業務者(第六十一條)
第五款 信息收集的相關機構設定(第六十二條)
第六節 與合格機構投資者等的特別業務有關的特別規定(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之四)
第七節 證券從業人員(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四條之九)
第八節 其他(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五條之六)
第三章之二 金融商品中介業者
節 總則(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六條之六)
第二節 業務(第六十六條之七至第六十六條之十五)
第三節 財務會計(第六十六條之十六至第六十六條之十八)
第四節 監督(第六十六條之十九至第六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五節 其他(第六十六條之二十四至第六十六條之二十六)
第四章 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
節 經認可的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
款 設立及業務(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七條之二十)
第二款 協會會員(協會會員的資格及加入認可協會的限制)(第六十八條至第六十八條之二)
第三款 管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二條)
第四款 監督(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
第五款 其他規定(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七條之七)
第二節 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
款 認定及業務(第七十八條至第七十九條)
第二款 監督(第七十九條之二至第七十九條之六)
第三節 經認定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第七十九條之七至第七十九條之十九)
第四章之二 投資者保護基金
節 總則(第七十九條之二十至第七十九條之二十五)
第二節 會員(第七十九條之二十六至第七十九條之二十八)
第三節 設立(第七十九條之二十九至第七十九條之三十三)
第四節 管理(第七十九條之三十四至第七十九條之四十八)
第五節 業務(第七十九條之四十九至第七十九條之六十二)
第六節 負擔金(第七十九條之六十三至第七十九條之六十七)
第七節 財務及會計(第七十九條之六十八至第七十九條之七十四)
第八節 監督(第七十九條之七十五至第七十九條之七十七)
第九節 解散(第七十九條之七十八至第七十九條之八十)
第五章 金融商品交易所
節 總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七條之九)
第二節 金融商品會員製法人與自主規製法人以及開設金融商品市場的股份公司
款 金融商品會員製法人
項 設立(第八十八條至第八十八條之二十二)
第二項 註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條)
第三項 會員(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
第四項 管理(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
第五項 解散(百條至百條之二十五)
第六項 組織變更(百零一條至百零二條)
款 之二自主規製法人
項 設立(百零二條之二至百零二條之七)
第二項 登記(百零二條之八至百零二條之十一)
第三項 會員(百零二條之十二至百零二條之十三)
第四項 自主規制業務(百零二條之十四至百零二條之二十)
第五項 管理(百零二條之二十一至百零二條之三十四)
第六項 解散(百零二條之三十五至百零二條之三十九)
第二款 開設金融商品市場的股份公司
項 總則(百零三條至百零五條之三)
第二項 自主規制委員會(百零五條之四至百零六條之二)
第三項 主要股東(百零六條之三至百零六條之九)
第四項 金融商品交易所持股公司(百零六條之十至百零九條)
第三節 金融商品市場中的有價證券買賣等(百一十條至百三十三條)
第四節 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解散等
款 解散(百三十四條至百三十五條)
第二款 合併
項 通則(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 會員制金融商品交易所與會員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併(百三十七條至百三十八條)
第三項 會員制金融商品交易所與公司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併(百三十九條至百三十九條之二)
第四項 會員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併程式(百三十九條之三至百三十九條之六)
第五項 公司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併程式(百三十九條之七至百三十九條之二十一)
第六項 合併的生效等(百四十條至百四十七條)
第五節 監督(百四十八條至百五十三條之四)
第六節 其他(百五十四條至百五十四條之二)
第五章之二 外國金融商品交易所
節 總則(百五十五條至百五十五條之五)
第二節 監督(百五十五條之六至百五十五條之十)
第三節 其他(百五十六條)
第五章之三 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機構等
節 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機關(百五十六條之二至百五十六條之二十)
第二節 其他(百五十六條之二十一至百五十六條之二十二)
第五章之四 證券金融公司(百五十六條之二十三至百五十六條之三十七)
第六章 有價證券交易等的規定(百五十七條至百七十一條)
第六章之二 罰款
節 繳納命令(百七十二條至百七十七條)
第二節 審判程式(百七十八條至百八十五條之十七)
第三節 訴訟(百八十五條之十八)
第四節 雜則(百八十五條之十九至百八十五條之二十一)
第七章 其他(百八十六條至百九十六條之二)
第八章 處罰(百九十七條至第二百零九條)
第九章 刑事案件的調查等(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