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能源貸款是日本向我國提供的一種貸款中日兩國政府1979年5月達成協定,由日本輸出入銀行向我國提供4200億日元的能源貸款(約合20億美元),年利率6.25%,償還期長的12.5年,短的9.5年,含寬限期5年。在20億美元的日本能源貸款中,10.6億美元,用於開發石油,9.4億美元用於開發煤炭。石油貸款,用於開發睈北油田、渤海海上油田,改造華北油田(包括任丘油田、大港油田)和勝利油田。煤炭開發包括: 山西古交礦區的馬蘭煤礦、西曲煤礦和鎮城底煤礦,山西大同礦區的四台溝煤礦,河北開灤礦區的錢家營煤礦,山東兗州礦區的鮑店煤礦,山東棗滕礦區的蔣莊煤礦。
日本能源貸款的利率高於其政府貸款,低於其商業貸款。該貸款對緩和我國國內能源緊張狀況,擴大出口,有一定作用。同時,該貸款物資採購條件較寬,貸款可用於支付包括我國在內的任何國家購買設備、材料、技術、勞術及在我國境內的投資費用,但有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