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金融調節方式,所謂日本的新金融調節方式,在狹義上指的是1988年11月以後,日本銀行(即日本的中央銀行,簡稱日銀)金融調節方式的變化,廣義上則是對日銀搞的短期金融市場改革措施的總稱。改革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1)將期限為1—3個星期的票據和7—12個月的票據,列入票據市場的交易範圍(以前的票據市場僅以1—6個月的票據為交易對象),日銀的票據買賣以短期票據為中心進行;(2)將無擔保拆借交易的期限延長至12個月(過去的最長期限為3個星期);(3)除期限不足一個星期的有擔保拆借外,廢除對拆借和票據市場的行情提示(1990年11月21日以後,包括有擔保在內的行情提示全部廢除);(4)將在商業票據市場上買賣票據列入日銀買賣票據的業務範圍。日銀採取新調節方式的目的之一是:讓市場本身調節票據市場行情和拆借利率,以便把資金從大額可轉讓存單市場、歐洲日元市場等吸引到拆借市場和票據市場,進而維持和強化中央銀行金融調節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