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戒嚴法

曰本戒嚴法是19世紀日本發布的為應付戰爭或事變而以兵備警戒全國或一地域的軍事特別法。1883年頒布,1887年修正,共16條。主要內容:規定戒嚴地域的劃分為兩種:警備地域和接戰地域。戰爭時,重要地方如軍港要塞、海軍船廠等有受包圍和攻擊危害時,司令官可以臨時宣告戒嚴,因鎮壓反抗需要戒嚴時,該地司令官可奏請候命,特殊情況,還可靈活掌握。

在警備地域,地方行政、司法事務,凡與軍事有關者,均屬該地司令官管轄;在接戰地域,所有地方行政、司法事務管轄權均屬該地司令官,與軍事有關的民事及國事罪、妨害靜謐罪、謀殺故殺罪、強盜罪等重大刑事犯罪統歸軍事機關裁判,並規定軍事機關的裁判,不得抗訴。戒嚴地域司令官有許可權制集會、新聞報導,有權拆閱郵件、檢査物品、停止水路交通等。必須在解除戒嚴宣布後,地方行政、司法事務才能恢復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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