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戒嚴令

日本戒嚴令,日本國1883年公布,1887年修正的戒嚴令,共16條。主要內容是:(1)將戒嚴地域分為警備地域與接戰地域兩種; (2)戰爭之際,兵營要塞、軍港、海軍船廠等有被包圍或攻擊危害時,該地司令官可以臨時宣告戒嚴,有戰略必要出征司令官亦可宣告戒嚴; (3)平時如遇特殊變故(如鎮壓土匪),交通斷絕無法候命時可以即時宣告戒嚴;(4)警備地域內,所有地方行政和司法事務,凡與軍事有關者,由該地司令官處置;接戰地域內,所有地方行政與司法事務,一概歸該地司令官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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