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古代法1868年明治維新前的日本法律制度。其成文法始於公元646年大化革新時代。在確立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國家體制的同時,法律制度上仿效中國隋唐時代的法律,以律、令、格、式為主要法律形式,並編纂有法典。主要法律文獻是公元702年實施的《大寶律令》和公元757年實施的《養老律令》。自源賴朝(1147—1199)創設鎌倉幕府(1192—1333)時起,產生了武家法典。它與律令制有所不同,主要是由判例及習慣法構成,是一種屬人法。代表性文獻有《御成敗式目》和《追加法》,主要確認了“御家人”(直屬將軍的武士和家臣)對幕府將軍的從屬關係及有關紛爭的處理準則、幕府的審判管轄和刑事關係、訴訟程式等。
德川家康(1542—1616)設立江戶幕府(1603—1867)以後,法律以幕府法和藩法為主。在幕府法中,以1742年頒布的《公事方御定書》最為完備,分為上下兩卷,上卷是一般法令及判例彙編,下卷是關於刑法和訴訟法的103條規定,俗稱“御定書百條”,其作為幕府時代重要法律,一直沿用到明治初年,與“律令制”、“式目”共同構成明治維新前日本法的3大淵源。參見《大寶律令》、《御成敗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