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是1930年在國際聯盟特別委員會主持下,30多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了3個關於票據法的公約。該法是其中的一個。它明確規定了票據的種類、票據的必要形式和內容、票據的償付及轉讓、簽發手續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
- 簽訂時間:1930年
- 簽訂地點:日內瓦
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是1930年在國際聯盟特別委員會主持下,30多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了3個關於票據法的公約。該法是其中的一個。它明確規定了票據的種類、票據的必要形式和內容、票據的償付及轉讓、簽發手續等。
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是1930年在國際聯盟特別委員會主持下,30多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了3個關於票據法的公約。該法是其中的一個。它明確規定了票據的種類、票據的必要形式和內容、票據的償付及轉讓、簽發手續等。該法規定匯票應載明...
《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Convention on the Unification of the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又稱為《1930年關於統一匯票和本票的日內瓦公約》,是關於統一各國匯票和本票的國際公約。1930年6月7日由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集的第一次票據法統一會議上通過,1934年1月1日生效。公約簡介 ...
1930年在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開國際票據法統一會議,通過了《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該公約和1930年的《統一支票法公約》的簽署,基本上統一了歐洲大陸兩大票據法系,標誌著票據法的國際統一取得了初步成就。公約信息 德意志帝國總統、奧地利共和國聯邦總統、比利時國王陛下、巴西合眾國總統、哥倫比亞共和國總統、丹麥國王陛下...
票據行為獨立性是票據運動各環節的票據行為各自獨立承擔票據的責任。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規定:匯票上有無能力接受票據約束之人之簽名,或有偽造之簽名等,其他在匯票上籤名人所負之債務,仍然有效。中國票據法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
但正當持票人的追索權不因遺漏通知而受到損害。持票人也可以將拒付事實通知所有前手,這樣,每個前手即無須繼續向前手通知。日內瓦 “統一匯票本票法” 和 “中國票據法” 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損失的,後手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
承兌人作為匯票債務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據第一義務,即付款義務。我國《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是各國票據法都確認的。例如,我國台灣地區《票據法》第52條第1款,英國《匯票和本票法》第54條,日本《匯票本票法》第28條第1款,還有日內瓦《統一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