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縣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全縣紅色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辦法經旌德縣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於2021年12月23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旌德縣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旌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政辦〔2021〕104號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紅色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發揮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安徽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2018-2022年)實施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重要歷史活動的遺蹟、舊址及紀念設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機構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
(三)重要事件遺址、遺蹟;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烈士紀念設施;
(五)其他與紅色文化相關的紀念設施。
第三條 本縣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遵循屬地管理、依法保護的原則,強化教育功能,突出社會效益,最大限度保持其真實性和歷史原貌。
第五條 縣文旅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內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類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教體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在縣直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損毀紅色資源,並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損毀紅色資源的行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資、捐贈和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
第八條 已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資源,依照法律法規進行保護。
第九條 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史料價值的紅色資源,由縣文旅局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管理,並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申報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條 縣文旅局牽頭,組織縣直相關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紅色資源排查,掌握紅色資源維護保存狀況和管理使用情況,建立紅色資源排查檔案,做好備案。對排查中發現存在重大險情的紅色資源,應當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復;對新發現的紅色資源,應當依照本辦法及時予以認定並納入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紅色資源,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儘可能對紅色資源原址保護。紅色資源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已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徵求縣文旅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等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秩序管理,並對周邊道路、街區景觀進行環境綜合整治。
第十三條 紅色資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責任人:
(一)紅色資源所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為國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責任人;
(二)紅色資源所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為非國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責任人;
(三)紅色資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為責任人。
第十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行日常保養、維護,保持紅色資源所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整潔;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害等安全措施,發現危害紅色資源安全險情時,立即採取搶救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保持紅色資源原狀,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建、拆除紅色資源所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紅色資源進行日常檢查、宣傳教育、保護利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責任。
本縣對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開展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給予激勵和支持。
第十五條 紅色資源的修繕維護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不破壞歷史風貌、最小干預的要求,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紅色資源修繕設計方案應當以勘察鑑定為依據,並充分聽取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見。承擔修繕的單位,應當依法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縣文旅局對紅色資源的修繕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證紅色資源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紅色資源,在縣直相關部門指導下,加強對紅色文化內涵和革命歷史價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發揮其公共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第十七條 建立紅色資源與周邊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駐地部隊等的共建共享機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鼓勵個人積極參與。縣教體局應當利用紅色資源建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為宣傳教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納入總體規劃,完善基礎配套設施。縣文旅局負責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規劃,以及推出紅色資源相關的旅遊線路和產品,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各類活動,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對外開放展示的,其安全狀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縣文旅局負責受理社會公眾對破壞紅色資源和危害紅色資源安全行為的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各鎮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向縣文旅局反映。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有關文物保護、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管理、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管理、文化旅遊管理、民政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縣直相關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旌德有著光榮的革命傳統和豐富的紅色資源,這些既是珍貴的精神財富,也是優質的發展資源。為推進黨史學習教育,貫徹落實中共旌德縣委《關於印發〈旌德縣紅色資源綜合保護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旌辦發〔2021〕22號)檔案要求,切實做好全縣紅色資源綜合保護利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安徽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2018-2022年)實施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精神,縣文旅局草擬了《旌德縣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管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革命文物、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進一步挖掘保護利用紅色資源,大力推動文化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起草過程
縣文旅局在深入學習研究上級檔案精神,充分借鑑先進地區經驗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縣實際,草擬了《旌德縣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管理辦法》。文稿形成後,徵求了縣政府法律顧問、縣司法局及有關單位意見,對文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印發。
四、工作目標
加強全縣紅色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發揮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作用,
五、主要內容和創新舉措
《旌德縣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管理辦法》對加強全縣紅色資源管理作出專門規範,共22條,主要內容和亮點有:
一是定義紅色資源。採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表述,全面涵蓋紅色文化資源產生的時間跨度,以體現紅色文化開放性、持續性的特點。
二是構建保護體系。對已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資源,依照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對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史料價值但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資源,由縣文旅局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管理,並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申報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是突出保護利用。《辦法》鼓勵各鎮人民政府在保證紅色資源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紅色資源,在縣直相關部門指導下,加強對紅色文化內涵和革命歷史價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發揮其公共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四是確定保護責任人和保護責任。《辦法》明確紅色資源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對紅色資源進行日常保養和維護,採取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等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為充分調動權利人、使用人的保護積極性,進一步激勵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履行好保護職責,辦法規定,對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開展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給予激勵和支持。
五是完善責任體系。《辦法》規定,由縣文旅局負責受理社會公眾對破壞紅色資源和危害紅色資源安全行為的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六、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工作機制。明確由縣文旅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內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紅色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類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各鎮人民政府在縣直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二是明確獎懲措施。《辦法》規定,對違反辦法,涉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縣直相關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實施處罰。對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開展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給予激勵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