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規劃通則是為規範旅遊規劃編制工作,提高我國旅遊規劃作總體水平,達到旅遊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2003年國家旅遊局頒布了《旅遊規劃通則》。通則進一步明確了旅遊區、旅遊客源市場、旅遊資源、旅遊產品、旅遊容量的定義,規定了旅遊規劃編制的原則、程式和內容以及評審的方式,提出了旅遊規劃編制人員和評審人員的組成和素質要求,是編制各級旅遊發展規劃及各類旅遊區規劃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規劃通則
- 外文名: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ourism planning
- 標準:GB/T 18971-2003
- 發布時間:2003-02-24
- 施行時間: 2003-05-01
- 發布方: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前言
範圍
術語定義
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區
旅遊區規劃
旅遊客源市場
旅遊資源
旅遊產品
旅遊容量
引用檔案
編制要求
- 1 旅遊規劃編制要以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為依據,以旅遊業發展方針、政策及法規為基礎,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適應,與其他相關規劃相協調;根據國民經濟形勢,對上述規劃提出改進的要求。
- 2 旅遊規劃編制要堅持以旅遊市場為導向,以旅遊資源為基礎,以旅遊產品為主體,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方針。
- 3 旅遊規劃編制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區域協同,強調空間一體化發展,避免近距離不合理重複建設,加強對旅遊資源的保護,減少對旅遊資源的浪費。
- 4 旅遊規劃編制鼓勵採用先進方法和技術。編制過程中應當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並徵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尤其是當地居民的意見。
- 5 旅遊規劃編制工作所採用的勘察、測量方法與圖件、資料,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 6 旅遊規劃技術指標,應當適應旅遊業發展的長遠需要,具有適度超前性.。技術指標參照本標準的附錄A(資料性附錄)選擇和確立。
- 7 旅遊規劃編制人員應有比較廣泛的專業構成,如旅遊、經濟、資源、環境、城市規劃、建築等方面。
編製程序
任務確定階段
- 1.1 委託方確定編制單位
- 1.2 制訂項目計畫書並簽訂旅遊規劃編制契約
前期準備階段
- 2.1 政策法規研究
- 2.2 旅遊資源調查
- 2.3 旅遊客源市場分析
- 2.4 對規劃區旅遊業發展進行競爭性分析,確立規劃區在交通可進入性、基礎設施、景點現狀、服務設施、廣告宣傳等各方面的區域比較優勢,綜合分析和評價各種制約因素及機遇。
規劃編制階段
- 3.1 規劃區主題確定
- 3.2 確立規劃分期及各分期目標。
- 3.3 提出旅遊產品及設施的開發思路和空間布局。
- 3.4 確立重點旅遊開發項目,確定投資規模,進行經濟、社會和環境評價。
- 3.5 形成規劃區的旅遊發展戰略,提出規劃實施的措施、方案和步驟,包括政策支持、經營管理體制、宣傳促銷、融資方式、教育培訓等。
- 3.6 撰寫規劃文本、說明和附屬檔案的草案。
徵求意見階段
發展規劃
- 1 旅遊發展規劃按規劃的範圍和政府管理層次分為全國旅遊業發展規劃、區域旅遊業發展規劃和地方旅遊業發展規劃。地方旅遊業發展規劃又可分為省級旅遊業發展規劃、地市級旅遊業發展規劃和縣級旅遊業發展規劃等。
- 2 旅遊發展規劃包括近期發展規劃(3-5年)、中期發展規劃(5-10年)或遠期發展規劃(10-20年)。
- 3 旅遊發展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旅遊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提出旅遊業發展目標,最佳化旅遊業發展的要素結構與空間布局,安排旅遊業發展優先項目,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 4 旅遊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
- 4.1 全面分析規劃區旅遊業發展歷史與現狀、優勢與制約因素,及與相關規劃的銜接。
- 4.2 分析規劃區的客源市場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及其他結構,預測規劃期內客源市場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及其他結構。
- 4.3 提出規劃區的旅遊主題形象和發展戰略。
- 4.4 提出旅遊業發展目標及其依據。
- 4.5 明確旅遊產品開發的方向、特色與主要內容。
- 4.6 提出旅遊發展重點項目,對其空間及時序作出安排。
- 4.7 提出要素結構、空間布局及供給要素的原則和辦法。
- 4.8 按照可持續發展原則,注重保護開發利用的關係,提出合理的措施。
- 4.9 提出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 4.10 對規劃實施的總體投資分析,主要包括旅遊設施建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市場開發、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的投入與產出方面的分析。
- 5 旅遊發展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表及附屬檔案。規劃圖表包括區位分析圖、旅遊資源分析圖、旅遊客源市場分析圖、旅遊業發展目標圖表、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圖等。附屬檔案包括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等。
區域規劃
旅遊區規劃分類
- 1 旅遊區規劃按規劃層次分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
旅遊區總體規劃
- 2.1 旅遊區在開發、建設之前,原則上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小型旅遊區可直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 2.2 旅遊區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10至20年,同時可根據需要對旅遊區的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對於旅遊區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亦應作出近期規劃,期限一般為3至5年。
- 2.3 旅遊區總體規劃的任務,是分析旅遊區客源市場,確定旅遊區的主題形象,劃定旅遊區的用地範圍及空間布局,安排旅遊區基礎設施建設內容,提出開發措施。
- 2.4 旅遊區總體規劃內容
- 2.4.1 對旅遊區的客源市場的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等進行全面分析與預測。
- 2.4.2 界定旅遊區範圍,進行現狀調查和分析,對旅遊資源進行科學評價。
- 2.4.3 確定旅遊區的性質和主題形象。
- 2.4.4 確定規劃旅遊區的功能分區和土地利用,提出規劃期內的旅遊容量。
- 2.4.5 規劃旅遊區的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規劃旅遊區內部的其他道路系統的走向、斷面和交叉形式。
- 2.4.6 規劃旅遊區的景觀系統和綠地系統的總體布局。
- 2.4.7 規劃旅遊區其他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總體布局。
- 2.4.8 規劃旅遊區的防災系統和安全系統的總體布局。
- 2.4.9 研究並確定旅遊區資源的保護範圍和保護措施。
- 2.4.10 規劃旅遊區的環境衛生系統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 2.4.11 提出旅遊區近期建設規劃,進行重點項目策劃。
- 2.4.12 提出總體規劃的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以及規劃、建設、運營中的管理意見。
- 2.4.13 對旅遊區開發建設進行總體投資分析。
- 2.5 旅遊區總體規劃的成果要求
- 2.5.1 規劃文本。
- 2.5.2 圖件,包括旅遊區區點陣圖、綜合現狀圖、旅遊市場分析圖、旅遊資源評價圖、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功能分區圖等其他專業規劃圖、近期建設規劃圖等。
- 2.5.3 附屬檔案,包括規劃說明和其他基礎資料等。
- 2.5.4 圖紙比例,可根據功能需要與可能確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
- 3.1 在旅遊區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為了近期建設的需要,可編制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 3.2 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區內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它規劃管理要求,為區內一切開發建設活動提供指導。
- 3.3 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 3.3.1 詳細劃定所規劃範圍內各類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 3.3.2 規劃分地塊,規定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並根據各類用地的性質增加其它必要的控制指標。
- 3.3.3 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建築間距等要求。
- 3.3.4 提出對各地塊的建築體量、尺度、色彩、風格等要求。
- 3.3.5 確定各級道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 3.4 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成果要求:
- 3.4.1 規劃文本。
- 3.4.2 圖件,包括旅遊區綜合現狀圖,各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圖等。
- 3.4.3 附屬檔案,包括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
- 3.4.4 圖紙比例一般為1/1000/~1/2000。
修建性詳細規劃
- 4.1 對於旅遊區當前要建設的地段,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 4.2 旅遊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在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和細化,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 4.3 旅遊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 4.3.1 綜合現狀與建設條件分析。
- 4.3.2 用地布局。
- 4.3.3 景觀系統規劃設計。
- 4.3.4 道路交通系統規劃設計。
- 4.3.5 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 4.3.6 旅遊服務設施及附屬設施系統規劃設計。
- 4.3.7 工程管線系統規劃設計。
- 4.3.8 豎向規劃設計。
- 4.3.9 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系統規劃設計。
- 4.4 旅遊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要求:
- 4.4.1 規劃設計說明書。
- 4.4.2 圖件,包括綜合現狀圖、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圖、道路及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圖、工程管網綜合規劃設計圖、豎向規劃設計圖、鳥瞰或透視等效果圖等。圖紙比例一般為1/500~1/2000。
功能性專項規劃
- 5 旅遊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項目開發規劃、旅遊線路規劃和旅遊地建設規劃、旅遊行銷規劃、旅遊區保護規劃等功能性專項規劃。
評審修編
旅遊規劃的評審
- 1.1 評審方式
- 1.1.1 旅遊規劃文本、圖件及附屬檔案的草案完成後,由規劃委託方提出申請,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 1.1.2 旅遊規劃的評審採用會議審查方式。規劃成果應在會議召開五日前送達評審人員審閱。
- 1.1.3 旅遊規劃的評審,需經全體評審人員討論、表決,並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人員同意,方為通過。評審意見應形成文字性結論,並經評審小組全體成員簽字,評定意見方為有效。
- 1.2 規劃評審人員的組成
- 1.2.1 旅遊發展規劃的評審人員由規劃委託方與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商定;旅遊區規劃的評審人員由規劃委託方商當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旅遊規劃評審組由7人以上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門代表不超過1/3,本地專家不少於1/3。規劃評審小組設組長1人,根據需要可設副組長1~2人。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委託方與規劃評審小組協商產生。
- 1.2.2 旅遊規劃評審人員應由經濟分析專家、市場開發專家、旅遊資源專家、環境保護專家、城市規劃專家、工程建築專家、旅遊規劃管理官員、相關部門管理官員等組成。
- 1.3 規劃評審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