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收入初次分配

旅遊收入初次分配

旅遊收入初次分配是在直接經營旅遊業務的旅遊部門和企業內部進行的。初次分配的內容是旅遊營業總收入中扣除了當期旅遊產品生產中所消耗的生產資料價值後的旅遊淨收入旅遊淨收入旅遊從業人員所創造的新增價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收入初次分配
  • 外文名:Primary distribution of tourism income
旅遊收入初次分配的流向
參與初次分配的是旅遊營業收入中扣除了上述物化勞動消耗價值補償之後的剩餘部分,即旅遊淨收入。旅遊淨收入經過初次分配後,分解為職工工資、政府稅收企業留利三大部分。
(1)職工工資。是指旅遊部門和企業根據合理的分配原則,向旅遊從業人員支付的工資,作為他們提供勞務的報酬,滿足他們自己和家庭生活的需要。
(2)政府稅收。旅遊部門和企業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規定向政府納稅,成為國家財政預算收入的一部分,由國家統籌安排和使用。從1994年開始,我國實行了新稅制,規定旅遊經營中的勞務性收入上繳營業稅的稅率為營業收入的5%;旅遊經營中的商品性收入上繳增值稅基本稅率為營業收入的17%,低稅率為營業收入的13%。在扣除了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租金利息營業稅之後,旅遊部門和企業經營所得純利潤上繳所得稅稅率為純利潤額的33%。
(3)企業留利。旅遊部門和企業的自留利潤被稱作企業淨利潤,留歸企業自行安排分配和使用。在我國旅遊部門和企業中,企業淨利潤又可分為企業公積金公益金兩部分,分別用於企業的自身發展和職工的福利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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