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民政局是在中共施秉縣委縣政府領導下非營利性政府民政機構,主要 職能有:社會救助、城鄉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會捐助、志願者隊伍建設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秉縣民政局
- 地址:施秉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組織機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州、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推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負責防災減災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和相關人員的傷殘評定申報工作;擬定地方性優待撫恤辦法;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災工作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和規劃;健全全縣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七)負責全縣鄉鎮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本縣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承辦縣內鄉鎮間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縣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縣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法規股)。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息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人口與計生、黨建幫扶、目標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辦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全縣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參與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研究、分析全縣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和協調處理有關民政工作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縣民政系統信訪工作。承擔民政工作相關法規、規章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承擔全縣民政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局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聽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報送備案工作;承擔民政理論和民政宣傳工作;指導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傷亡撫恤工作;擬訂地方性優待撫恤規章和實施辦法;承辦相關人員的傷殘等級申報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辦全縣重點烈士建築物的審核申報推薦工作。擬訂全縣退役士兵、軍休人員安置政策及計畫;承擔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指導退役軍人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指導全縣落實軍休人員待遇;指導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和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救助救災股。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貫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政策和擬定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全縣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的擬訂。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規章;組織協調救災、救助工作;承辦災情核查、評估會商和信息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承辦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救災捐贈,承擔縣級救災物資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承擔縣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社會事務股(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股、民間組織管理局、區劃地名股)。
負責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的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杜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資助項目評審工作;承擔杜會福利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貫徹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並督促落實;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措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實施殯葬管理、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政策、規章;負責殯葬改革工作、外資建設殯儀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活無著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跨縣救助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港、澳、台地區收養登記工作和涉外收養登記審核上報工作。貫徹執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承擔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非法活動;負責縣內民間組織涉外活動的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本縣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政策和規章的組織實施;承辦鄉(鎮)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鄉(鎮)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縣內鄉(鎮)間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工作;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和服務工作;承辦本縣涉及兩個以上鄉(鎮)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縣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核使用工作;指導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工作。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參與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實施村(居)務公開;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幹部培訓工作。
(五)計畫財務股。
實施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國家財政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縣級民政事業建設項目論證、評審和監管工作;承擔縣級民政經費、行政經費、預算外收入經費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對各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財務監督;承擔全縣民政統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根據《關於設立施秉縣菸草產業發展辦公室等機構的批覆》(州編辦發〔2011〕77號)檔案,設立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縣民政局管理的正科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
主要職責:貫徹老齡工作發展的法規、政策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聯繫、協調各成員單位老齡工作;調查研究全縣老齡工作情況;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根據《關於設立施秉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的批覆》(州編辦發〔2011〕147號)檔案,設立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為縣民政局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5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局長1名。
主要職責:負責擬訂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貫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政策和擬定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州和縣級社會救助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全縣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的擬訂。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