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縣審計局,政府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審計監督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甸縣審計局
- 地區:施甸縣
- 類型:政府機構
- 國家:中國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
職能調整
(一)新增加職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審計監督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2、組織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3、審計監督社會保障資金和環境保護資金。
4、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監督有關垂直管理系統的財務收支情況,開展行業和專項資金審計調查。
(二)職能歸併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日趨完善,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各項方針、政策,我縣國有企業已逐步實行改組、改造,過渡為股份制企業,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僅有七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仍屬我局職能之一,故結合我縣實際,經局務會研究,決定取消“企業審計科”,將“企業審計科”的現有職能歸併新增設的“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承擔。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審計監督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2、組織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3、審計監督社會保障資金和環境保護資金。
4、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監督有關垂直管理系統的財務收支情況,開展行業和專項資金審計調查。
(二)職能歸併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日趨完善,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各項方針、政策,我縣國有企業已逐步實行改組、改造,過渡為股份制企業,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僅有七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仍屬我局職能之一,故結合我縣實際,經局務會研究,決定取消“企業審計科”,將“企業審計科”的現有職能歸併新增設的“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承擔。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情況。制定並實施審計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當年審計計畫和審計工作重點,組織對某些行業和專項資金的審計和審計調查。
(二)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縣人民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審計工作,向縣級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它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2、縣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4、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5、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按乾管許可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7、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或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它有關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8、受上級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9、受上級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國家、省、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
10、受上級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11、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工作。
(四)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並受縣人民政府的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管理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並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七)組織全縣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八)組織或參加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研討活動。
(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一)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情況。制定並實施審計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當年審計計畫和審計工作重點,組織對某些行業和專項資金的審計和審計調查。
(二)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縣人民政府、市審計局報告審計工作,向縣級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它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2、縣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4、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5、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按乾管許可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7、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或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它有關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8、受上級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9、受上級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國家、省、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
10、受上級審計機關的委託,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11、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工作。
(四)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並受縣人民政府的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管理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並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七)組織全縣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八)組織或參加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研討活動。
(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