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縣司法局考勤制度

《施甸縣司法局考勤制度》是施甸縣司法局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甸縣司法局考勤制度
  • 制定單位:施甸縣司法局
施甸縣司法局考勤制度
為了規範考勤管理工作,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對幹警的請(休)假、上下班和值班作如下具體規定:
第一條 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得無故脫崗。
第二條 幹警請(休)假主要包括年休假、婚(喪)假、產假、探親假、病假和事假等。
第三條 局政治部為幹警請(休)假的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幹警的年休假進行合理安排;對因其他事由請假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請(休)假的程式及審批許可權。
一、凡是需要請(休)假的,須由本人寫出請假條。
二、請婚(喪)假、產假、病假和事假的:一天以下(含一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三天以下(含三天內)的報分管局領導審批;三天以上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領導審批。請假條必須報政治部備案。
三、部門負責人、副局長、書記請假的,報局長審批;局長請假的,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並向市司法局主要領導報告。
四、在法定節假日期間,需要到轄區範圍以外休假的,應事先報告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
第五條 請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和事假期間,若遇法定節假日,假期順延計算,不再安排補休。
第六條 請(休)假的紀律要求。
一、不請假外出或請霸王假的,按曠工處理。
二、年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天,事假可抵算公休假,超過的天數應取消當年評選先進的資格。
三、請假期間,如有特殊情況,接到單位通知後,應無條件返回工作崗位。
四、請假人員經批准後,應根據假期,做好工作交接手續(急診病假除外)方能離崗。假期屆滿後,應及時到政治部進行銷假,未辦理銷假手續的,按超假處理。
第七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的作息時間是: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上午8時上班至11時30分下班;下午2時30分上班至5時30分下班,政府如對作息時間作調整,則以新調整的作息時間為準。辦公室要對全體司法幹警參加會議、學習、值班和集體活動進行簽到,遲到10分鐘視為曠工一天。
第八條 各部門要嚴格考勤制度,局領導每個星期對各部門的考勤情況進行抽查,由分管領導和股室負責人在考勤表上籤字後交政治部備案。
第九條 全體司法幹警要認真執行節假日值班制度,合理安排值班時間及人員。在值班期間要增強責任心,按照上班時間提前到崗,值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隨意離崗或脫班,必須24小時開機,務必保證通訊暢通,出現重大、緊急情況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值班制度由辦公室負責抓落實。
第十條 出現重大、緊急情況時,休息(休假)的司法幹警、職工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返回單位,聽候安排。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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