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作體

施工合作體是一種為承建工程而採取的合作施工的模式,或因工程類型多、數量大或專業配套需要等,當一家施工單位無力實行施工總承包,而發包方又希望施工方有一個統一的施工協調組織時,就有可能產生施工合作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工合作體
  • 對象:承建工程
  • 對應:施工協調
  • 本質:施工合作體。
特點,套用分析,契約結構,存在問題,相似概念區別,

特點

施工合作體有如下特點:
(1)參加合作體的各方都不具備與發包方工程相適應的總承包能力。各方都希望通過結成合作夥伴,增強總體實力,以滿足發包方的要求。但他們又出於自主性的要求,或相互間信任度不夠等,不採取聯合體的捆綁式經營方式。
(2)合作體的各成員單位都有與所承包施工任務相適應的施工力量,包括人員、設備、資金、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
(3)各成員單位在合作體組織機構的施工總體規劃和部署下,實施自主作業管理的經濟模式,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4)由於各成員單位與發包方直接簽訂施工承包契約,履約過程中一旦企業倒閉破產,其他成員單位及合作體機構不承擔項目契約的經濟責任,這一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5)顯然,採用施工合作體方式承發包,要使合作體與發包方簽訂的基本契約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套用分析

施工單位以合作體的形式承包工程的出發點,與以施工聯合體形式承包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其相同之處在於:雖有總包能力但不願獨自承擔風險,不願作為總包施工單位;既想承擔較少的風險又想謀求較高的利潤,不願作為分包施工單位;或上程規模大,超過了單個企業的現有生:產能力。其不同之處在於:一是各施工單位都想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同時利用其他施工單位與自己不同的優勢,以形成較佳的組合,從而既有利於中標又能獲得較高的利潤;二是相互之間在經濟上不夠信任,都覺得自己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較高,應當獲得比合作夥伴更高的利潤率,因而經濟上不願採用有福同享、有難共當的分配原則,而寧願自負盈虧。
施工合作體一般是由不同類型或專業化方向不同的企業組成,例如,由基礎工程公司、主體結構工程公司、裝修工程公司和安裝工程公司組成。在以施工合作體方式承包工程的條件下,各成員單位雖然從整個工程的角度是相互分擔了風險,但就其獨自組織施工的工程內容而言,主要是分別獨自承擔風險。因此,施工合作體一般用於規模大但技術並不十分複雜的工程。這裡所說的某一工程的技術複雜與否,是以該工程本身的技術要求與承包該工程的施工單位的技術水平之間的相對程度為衡量尺度。同樣,以施工合作體的形式參與投標,也相對降低了競爭的激烈程度,對施工單位是有利的。

契約結構

施工合作體是一種為承建工程而採取的合作施工的模式。或因工程類型多、數量大,或專業配套需要等,當一家施工單位無力實行施工總承包,而發包方又希望施工方有一個統一的施工協調組織的時候,就可能產生由幾家施工單位自願結成合作夥伴,成立一個施工合作體,產生合作體的組織機構及其代表,以合作體的名義與發包方簽訂施工承包意向契約,其主要是對施工發包方式,發包契約基本條件、施工的總體部署、實施協調的原則和方式等雙方作出承諾。

存在問題

施工合作體有利於充分發揮各施工單位的專業優勢,也是合理組織生產要素、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的一種承發包方式。同時,在施工合作體內部經濟責任比較清楚,有利於促使各成員單位努力降低自己的個別勞動消耗,客觀上也是施工單位樂於選擇的一種承包方式,但是,在實際套用過程中,施工合作體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妥善地加以處理,其中主要的問題有:
(1)施工現場的共同設施、共用施工機械等的使用和費用分攤問題
雖然施工合作體的各個成員單位是分別組織施工,都投入完整的施工力量,但有些臨時設施、施工機械卻沒有必要重複投入,採用共同使用、分攤費用的方式更為經濟。這既有利於降低投標價、提高中標機率,也有利於降低成本、提高盈利率。但是,由於這直接涉及到各成員單位的經濟利益,常常難以取得一致意見,尤其是要在投標階段和內部契約中預先明確有關問題的處理方法就更為困難;或者,即使預先取得了一致意見,但在施工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或意外,又會產生新的矛盾。這都有可能使施工合作體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造成不愉快的局面,影響合作的效果和今後繼續合作的願望。
(2)領導機構的總體協凋問題
由於施工合作體的領導機構無權指揮或干預各成員單位的施工組織和管理,因而其權威是相當有限的。在施工合作體整體利益與各成員單位利益基本一致的條件下,領導機構的協調工作比較容易,能取得較好的效果。但是,如果施工合作體的整體利益與個別成員單位的利益不一致,或各成員單位相互之間的利益有矛盾,則領導機構的協調工作就很困難,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而需要領導機構出面協調的問題大多屬於後一類情況,這表明領導機構的總體協調作用不大,有可能因此而影響合作的效果,損害施工合作體的整體利益,實際上最終將損害各成員單位的利益。
(3)投標報價問題
由於施工合作體採用聯合承包、分別組織施工和核算的方式,相應地就要求以施工合作體的名義投標、各成員單位分別進行投標計算或估價。各成員單位從自己切身的經濟利益出發,難免會對自己將承擔的工程內容考慮較大的風險係數或利潤率,至少不願以低於平均利潤水平的價格投標。因此,施工合作體各成員單位一般不會採取統一協調的投標競爭策略,往往難以形成既有很強競爭力、又能為各成員單位所接受的投標價,在報價上可能難以與總包施工單位或施工聯合體競爭,中標機率相應降低。如果說前兩個問題主要涉及到施工合作體的合作效果,並非沒有妥善處理的可能,那么,第三個問題則直接關係到施工合作體的合作能否實現,在這方面,較少協商解決的可能性。
合作體這種形式亦可用於設計任務和項目管理任務的委託,這時,其基本特徵與施工合作體相同。

相似概念區別

施工合作體與施工聯合體的區別
合作體即英文中的Consortium,即合作、合夥、聯合的意思。施工合作體在形式上和契約結構上與施工聯合體一樣,但是實質有所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參加合作體的施工單位都沒有足夠的力量完成工程,都想利用合作體,他們之間既有合作的願望,但彼此又不夠信任。
(2)各成員公司都投入完整的施工力量,每家單位都有人員、機械、資金、管理人員等。
(3)其分配辦法相當於內部分別獨立承包,按照各自承擔的工程內容核算,自負盈虧。
(4)根據內部契約,某一家公司倒閉了,其他成員單位不承擔其經濟責任風險,而由業主負責。
(5)由於是一個合作體,所以能夠互相協調。
(6)適用於那些工作範圍可以明確界定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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