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因認為“打假鬥士”方舟子及其以前案件的代理律師彭劍涉嫌用“科技打假資金”及“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資金”詐欺錢財、偷稅漏稅,網路紅人、牛博網創始人羅永浩前往海淀公安分局、朝陽區地稅局和民政部門實名舉報。海淀經偵表示是否受理幾日後回復,朝陽地稅局已正式受理,民政部門稱無對個人募集款項的管轄權,而沒有受理。
2013年6月,羅永浩在一次演講中給老羅英語培訓機構打廣告,稱是“方舟子承諾終生免費監督質量”的機構。方舟子旋即以廣告侵犯姓名權、肖像權等為由將羅永浩等告上法庭。
2014年2月28日上午,方舟子訴老羅公司及優酷網侵犯其肖像和姓名權案二審在一中院開庭。方舟子的代理人當庭要求法庭改判被抗訴的三方賠償50餘萬元。2014年4月25日上午,方舟子訴羅永浩侵權案宣判,方舟子勝訴。5月,方舟子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舉報羅永浩的錘子科技公司對產品Smartisan T1型號手機進行涉嫌虛假的廣告宣傳,並請求查實並進行依法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方羅之爭
- 外文名:Fowler dispute
- 時間:2012年3月23日
- 人物:羅永浩、方舟子
羅某實名舉報,羅某侵權案件,一審,二審,方某再次舉報,
羅某實名舉報
警方未正式受理
2012年3月23日,羅永浩在其朋友和冬粉代表的陪同下,來到海淀分局經濟案件接待室舉報方舟子及其律師彭劍涉嫌用“科技打假資金”和“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資金”詐欺錢財,在做了筆錄後,警方表示是否會受理,將於幾日後給予答覆。
隨後,羅永浩來到朝陽地稅局,舉報方舟子及其律師彭劍涉嫌“網路乞討”後偷稅漏稅。羅永浩從相關科室內走出後表示,“完成了筆錄,全程錄像,還給了正式授理回執。”他說。
下午2時左右,羅永浩來到民政部下屬的民間組織管理局,舉報方舟子和彭劍涉嫌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聲稱具有公益性質的資金募集。工作人員表示,由於其舉報所涉及的募集行為系方舟子和彭劍以個人名義籌款,這並不在管轄範圍內。
羅永浩對自己的舉報過程進行了微博直播。從一早出發開始,羅永浩始終通過微博向冬粉實時播報。
方舟子稱被抹黑
“這件事跟我沒有關係,不過是拿這個作為由頭抹黑我。”對於羅永浩的實名舉報行為,昨日,方舟子如是說。
方舟子稱,年初他曾揭露過羅永浩非法辦學、做虛假廣告等。
方舟子稱,最初成立的是打假資金募集小組,那時候他在“肖傳國事件”的打假訴訟過程中,有網友想要捐款支持,但他當時表示,個人不接受捐款。後來一些打假人士以個人名義成立科技打假資金募集小組,募集的捐款主要用於資助確利於打擊科技欺詐、遏制學術不端的涉訴事務。“這錢不僅僅是來支持我的,還有其他人。”
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資金的成立,則與2010年方舟子等連續兩次遭遇襲擊有關。他遇襲後,彭劍以個人名義發起募集活動,將籌集的款項用於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方面的開支。
2012年3月20日,羅永浩在網上上傳一張取款單據,匯款人為彭劍,匯款金額2500元,附言中註明“退一千元捐款,付飯費,利息一千五百元”,郵戳顯示為2012年3月17日。據方舟子稱,彭劍打給羅永浩的2500元里,有1000元是羅永浩捐的錢。
新京報記者致電彭劍,電話無法接通。
對於方舟子所說的“羅永浩非法辦學、做虛假廣告”,羅永浩稱均不存在。
羅某侵權案件
一審
方舟子和羅永浩在微博上互相指責之後,方舟子將“戰場”換成了法庭。他認為羅永浩在為自己的英語培訓學校講話時利用他的照片、姓名做廣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姓名權,將北京市海淀區聖嘉德培訓學校(以下簡稱“老羅”)、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訴至海淀法院,並索賠精神撫慰金50萬元。2013年6月17日下午,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崔傳偉稱,2012年6月,原告在“優酷”網上發現長達兩小時的“羅永浩於2012年夏季在北展劇場演講”視頻,供網民線上瀏覽並下載觀看。在該視頻前半部分,羅永浩未經授權便將方舟子的肖像用於“老羅英語培訓”廣告,且擅稱“老羅英語培訓學校”系“打假鬥士方舟子承諾終生免費監督質量的培訓機構”。這不僅誤導、欺騙消費者,且侵犯了方舟子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故請法庭判令兩被告立即刪除在“優酷”網上含侵權內容的3視頻,並請法院判令兩被告在國家級報刊和“優酷”網首頁刊登不少於一個月的道歉信,並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等。
對此,被告“老羅”的辯護律師辯稱,該視頻中羅永浩關於方舟子及其頭像的言論,其實是僅代表老羅個人的一個公益性演講,並非學校、公司主辦或授權,只是在講老羅的工作經歷和規劃。當時,現場聽眾大多是微博用戶和網友,老羅的話帶有調侃的色彩,沒有誤導消費者,也沒有損害性後果,不構成侵權,“況且,老羅當時那樣說,是因為方舟子在微博上打假,說了很多對老羅不利的話。”
“優酷”網辯護律師稱,該視頻是由“老羅”方發布。在接到原告的起訴材料後,“優酷”曾發函徵求“老羅”意見,但“老羅”方稱視頻內容是真實的,不應刪除,“優酷網只是一個網路服務平台,沒有權力刪除網友發的帖子。”該被告律師甚至稱,作為一名公眾人物,方舟子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容忍度。
庭上,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老羅”在視頻中所使用的方舟子的頭像及名字,是否構成肖像權和姓名權侵權,如何確認方是民及方舟子系同一主體等。雙方均出示了各自的證據相互質證並激烈爭辯。
該案沒有當庭審判。
二審
2013年,方舟子和羅永浩的微博罵戰升級到法院。方舟子一審訴稱,作為一名10餘年來致力於普及科學知識,揭發學術腐敗現象,享有良好社會聲譽的自由撰稿人,2012年6月,他發現“優酷”網上有一個長達兩小時的“羅永浩於2012年夏季在北展劇場演講”視頻,供網民瀏覽、下載。
方舟子認為,羅永浩在為自己的英語培訓學校講話時利用了他的照片、姓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姓名權,於是將老羅和他的朋友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區聖嘉德培訓學校及當時經營優酷網的公司訴至海淀法院,索賠精神撫慰金5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原告與被告的法律糾紛,根源在於方和羅的個人矛盾。雙方從言語不合、觀念衝突,到互相指責、互相揭短,再到泛化的言語譏諷、辱罵,直至將相互調侃的場合從網上微博轉移至現實生活的演講活動中。
單獨分析演講中羅永浩使用方的頭像照片的方式和目的,顯然無法理解其意義,但對於了解雙方矛盾過程的聽眾或者網友而言,上述做法顯然是一種條款和諷刺,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與法律規定的侵犯肖像權大相逕庭。
至於侵犯姓名權的問題,鑒於演講背景螢幕上的文字取自方的微博原文,該做法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盜用、假冒等情形。故方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駁回其訴求。
後方舟子抗訴,被抗訴人之一變更成優酷與土豆合併後的新東家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方舟子抗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庭上,方舟子的代理人表示,一審法院以該法律糾紛是方與羅的個人矛盾,方未提交老羅公司具有營利性目的的證據為由認定不構成侵權是錯誤的。雙方的個人矛盾只是侵權的起因,不能據此判斷惡意使用方的肖像行為的性質。
此外現有證據可證明,羅永浩在演講時將對方的微博原文進行了編輯和篡改,且“以營利為目的”並非是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必要條件。三被告應做出賠償。
對此,老羅公司與至聖嘉德學校辯稱,訴訟中的演講是羅永浩的個人演講,不是二被告授權主辦的,至於相關微博則是個人演講中使用的輔助資料,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能認定是侵權。
網站方面則認為,優酷網站只是一個平台,無法確認視頻侵權與否。
三方被抗訴人均提出,方舟子在社會上是一個公眾人物,其肖像權對社會有一個讓渡,在沒有造成侵害的情況下,應該大度地允許其他公民合理地使用其肖像,引用其話語。
老羅的演講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也成為法庭調查的重點之一,據了解,當天的演講是售票的,老羅曾表示收益將全部捐贈給慈善機構,對此,法官要求被抗訴方儘快核實門票款的去向。
2014年4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稱,老羅科技公司侵犯了方舟子的肖像權,應當刪除視頻並支付方舟子為此事的合理支出1055元。 法院認為,羅永浩演講中“方舟子承諾終生免費監督質量”的說法,可能改變了方舟子微博中“打假鬥士方舟子親自承諾終生揭露的英語培訓機構下流品質——羅流氓保障”的原意,但結合上下文,一般觀眾能夠理解出此句話中反諷、調侃和揶揄的意思,因此不構成對姓名權的侵犯。但在羅永浩演講視頻中,不難看出對方舟子的醜化、貶損之意,且顯然超出了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範疇,因此應認定方舟子的肖像權受到侵犯。 該判決為終審判決,法院已向各方郵寄送達了判決結果。
方某再次舉報
2014年5月,方舟子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舉報羅永浩的錘子科技公司對產品Smartisan T1型號手機進行涉嫌虛假的廣告宣傳,並請求查實並進行依法處罰。
舟子在舉報信中稱,錘子科技公司及公司負責人羅永浩作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適格主體發布的廣告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廣告不得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直接與間接廣告內容大量在網際網路進行傳播。
傳播內容包括優酷網站視頻、錘子官網的平面宣傳等平台。
方舟子稱,錘子手機在其廣告中自吹“東半球最好用的手機”“世界頂尖的設計”“一切都是最好的”,違反《廣告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三款“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肆意貶低同類產品,違反第二章第十二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