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方城縣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六)保護
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
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八)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九)鑄牢
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
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
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
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十一)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府領導
縣長
副縣長
趙國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岳太斌:縣委常委、宣傳部長、副縣長
薛黨勤:方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王橋:方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薛潔原:方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楊晉:方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曲紅軍:方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
任義卓:方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樊海鵬:方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