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激勵約束辦法

細則,其他,

細則

為鼓勵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支持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考核對象為市級各銀行金融機構及相關企業。
二、考核指標和獎勵辦法
對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其得分排名,對前五名進行表彰獎勵。對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對銀行金融機構獎勵的平均數額,並追加其特別貢獻獎項得分進行獎勵。
(一)對銀行機構的考核和獎勵
對銀行機構按以下5個指標進行考核,評分標準為:
1.新增貸款額,每新增貸款1億元得1分。
2.餘額存貸比,70%至75%得1分,75%以上2分。
3.新增存貸比,70%至75%得1分,75%以上得2分。
4.貸款增幅,超過全省平均增幅0-5個百分點得1分,超過全省平均增幅5個點以上得2分。
5.中小企業貸款比重,中小企業貸款額占本行貸款總額的60%至80%得1分,80%以上得2分。
上述五項指標得分合計,對總分前五位的銀行金融機構,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授予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先進單位稱號,並給予適當物質獎勵,獎勵數額為:第一名20萬元,第二名15萬元,第三名12萬元,第四名10萬元,第五名8萬元。
對連續兩年名列全市末位的銀行金融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金融管理機構的考核和獎勵
金融管理部門能夠積極發揮巨觀協調監管作用,加強經濟金融調研監測,協助籌辦推介會並做好統計督促工作,引導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最佳化信貸結構,支持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完成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金融機構工作目標,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金融管理部門做好下列工作,將在銀行金融機構平均獎勵額的基礎上,按照1分獎勵1萬元追加獎勵,但最高不超過第一名受獎銀行金融機構的獎勵金額。
1.積極組織銀企洽談和項目推介活動,每組織一次得1分;
2.積極向上級申請資金(再貸款、再貼現、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等),每增加1億元得0.5分。
3.積極爭取域外金融機構在我市開設分支機構,當年每完成一家得5分。積極進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每增加1家地方金融機構,得2分。
4.加強金融監管,轄區金融機構不發生重大案件,得1分。
5.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各類金融試點,每增加1家得1分。
(三)對存款客戶的考核和獎勵
對考核排名前三位的銀行機構,市政府將對在該銀行存款數額較大的前5戶重點企業,進行表彰獎勵,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以適當獎勵。獎勵數額為:
1.對考核排名第一的銀行,獎勵其前5戶存款企業每家2萬元;
2.對考核排名第二的銀行,獎勵其前5戶存款企業每家1.5萬元;
3.對考核排名第三的銀行,獎勵其前5戶存款企業每家1萬元。
各銀行機構前5戶重點存款企業,由市相關銀行機構推薦,考核組審核確認。推薦企業應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四)對個人的表彰
市政府對在當年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增加信貸投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部門、人員給予表彰,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三、考核程式和獎勵費用
(一)考核程式
市金融辦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進行考核,擬定表彰獎勵意見,報請市政府決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獎勵費用
市政府對銀行及管理部門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獎勵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各受獎單位可按照市政府獎勵的相同金額,自籌資金獎勵有功人員。市政府對存款企業的獎勵資金原則上用於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可自籌資金用於獎勵企業有功人員。
以後年度的獎勵金額可視我市GDP和財政收入增長速度適當增加。

其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新鄉市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激勵約束辦法》(新政〔2006〕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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