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對旅行社組織遊客來新旅遊的獎勵辦法

貫徹落實我省“旅遊立省”戰略和我市旅遊產業發展大會精神,激勵調動各旅行社組團來新旅遊的積極性,拉動我市國內游和入境游較快增長,根據《河南省旅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實施目的,具體內容,

實施目的

為貫徹落實我省“旅遊立省”戰略和我市旅遊產業發展大會精神,激勵和調動各旅行社組團來新旅遊的積極性,拉動我市國內游和入境游較快增長,根據《河南省旅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一、旅遊獎勵資金實行獎勵項目申報制度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旅行社可向市旅遊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旅遊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審核辦理。
二、旅遊獎勵項目
對旅行社組織遊客來我市旅遊的,分設以下五個旅遊獎勵項目,按年度進行量化考核:
(一)自聯(接待)入境旅遊獎。
(二)組織入境旅遊包機獎。
(三)組織旅遊專列獎。
(四)組織旅遊大巴獎。
(五)對引進入境遊客和引進國內遊客來我市旅遊人數達到一定數量的旅行社的獎勵
三、獎勵標準
(一)對符合《河南省旅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財辦行〔2009〕110號)檔案規定獎勵條件需要我市給予配套獎勵的,按照該檔案有關規定標準進行獎勵。
(二)對自聯(接待)入境旅遊的獎勵。
對我市自聯(接待)入境旅遊人天數進入全省前五名的旅行社,在執行豫財辦行〔2009〕110號檔案規定獎勵基礎上,我市再獎勵50萬元。
(三)對組織旅遊包機者的獎勵
省內外旅行社自聯入境旅遊包機,旅遊包機遊客上座率在60%以上,且在新鄉至少遊覽3個以上景區、購買景區門票不低於5折、停留2天以上的,在豫財辦行〔2009〕110號檔案獎勵基礎上,我市再獎勵2萬元。
(四)對組織旅遊專列者的獎勵
組織旅遊專列團隊人數達到300人以上(含300人),且在新鄉至少遊覽3個以上景區、購買景區門票不低於5折、停留2天以上的,在豫財辦行〔2009〕110號檔案獎勵獎勵基礎上,我市再獎勵1萬元。
(五)對組織旅遊大巴者的獎勵
旅遊大巴團隊一次達到400人以上(含400人),且在新鄉至少遊覽3個以上景區、購買景區門票不低於5折、停留2天以上的,獎勵組團旅行社3萬元。(六)對引進入境遊客和引進國內遊客來我市旅遊人數較多旅行社的獎勵
1.對自聯(接待)來我市旅遊入境遊客達到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的旅行社獎勵2萬元。
入境旅遊總人天數計算公式如下:旅行社自聯(接待)入境旅遊總人天數自聯入境旅遊人天數(扣除已申請獎勵的自聯入境旅遊包機人天數、入境旅遊專列人天數、入境旅遊大巴人天數)+接待入境旅遊人天數×0.5(扣除已申請獎勵的自聯入境旅遊包機人天數、入境旅遊專列人天數、入境旅遊大巴人天數)。
2.對自聯(接待)來我市旅遊國內遊客人數達5萬人次以上(扣除已獎勵人數)的旅行社和景區駐外促銷機構,獎勵2萬元。
四、申請獎勵條件及審批程式
(一)符合《河南省旅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財辦行〔2009〕110號)規定獎勵條件的我市旅行社,按照該辦法規定的程式向我市旅遊局提交規定的材料,由市旅遊局會同市財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時報送省旅遊局、財政廳進行覆核審批
(二)對我市單獨設立的獎項和在省獎勵基礎上增加的獎勵,由市旅遊局會同市財政局參照《河南省旅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財辦行〔2009〕110號)有關規定程式,自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查批准。
五、附則
(一)本辦法所有需我市給予的獎勵資金從新鄉市旅遊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本辦法自2009年10月21日起施行。原《新鄉市對組織專列(大巴)團隊來新旅遊的獎勵辦法》(新政辦〔2008〕4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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