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豐縣政府辦公室

新豐縣政府辦公室

根據《中共韶關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新豐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韶機編〔2010〕15號)設立新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掛新豐縣法制局、新豐縣外事僑務局、新豐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為協助縣人民政府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的機構。縣政府辦公室的主要職能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豐縣政府辦公室
  • 所在地:新豐縣
  • 性質:行政事業單位
  • 所屬國家:中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職責,以及公路“三亂”行為查處職責劃給縣監察局。
(二)強化服務職責,加強審核把關、決策參考、跟蹤調研和督促落實的職責。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人民防空平戰結合的職責。
(六)將對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縣財政局。
(七)增加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的職責。
(八)增加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櫃檯交易市場等區域金融市場的職責。
(九)增加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督促、檢查縣人民政府各項決議、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負責縣人民政府及辦公室的文電處理工作,起草、審核、印發以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檔案,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
(三)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縣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四)起草《政府工作報告》。
(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及政協提案。
(六)協調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和市屬駐新豐單位、駐軍等關係,對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七)收集報送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領導參閱的信息資料。
(八)協助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處理需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性事件,協調、督促相關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外地在新豐設定辦事機構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貫徹執行省、市有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督促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建議;承擔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相關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或組織起草、修改、提請審議、解釋、編纂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規範性檔案向縣人民政府徵求意見的反饋工作。
(十一)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法律審核,負責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和報送備案審查工作,對全縣規範性檔案審查及清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縣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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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理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縣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
(十四)負責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承辦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及縣政府領導交辦的法律顧問事務,代理縣人民政府民事訴訟事務負責政府法制理論和實務研究,開展依法行政意識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協調仲裁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省、市有關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本縣有關外事、僑務、港澳工作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協調處理涉及港澳的事務,了解和掌握國際及港澳地區重大經濟信息,並提出有關措施和建議。
(十六)協調指導各鎮(街)、縣直各部門的重要外事活動和有關業務,監督執行外事紀律,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涉外事件;組織接待來縣訪問的外國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重要來賓,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聯絡接待工作,承辦縣領導的對外接待事宜。
(十七)負責因公臨時出訪管理工作,承辦審批、審核本縣範圍內的單位派遣團(組)出國、赴港澳地區和邀請外國人來新豐訪問的有關事項,辦理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的護照、通行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承擔對外民間交流和締結友好城市的聯絡、管理工作,管理全縣涉外的官方、半官方和重要的民間來往事宜。
(十八)依法保護華僑、歸僑、僑眷、港澳同胞的合法權益,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組織歸僑、僑眷的聯誼活動;負責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款物的受理、報批、管理以及監督工作。
(十九)參與引進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的資金、人才、技術工作,並對已引進的重點僑資項目進行跟蹤服務,指導和扶持歸僑、僑眷創辦企業等經濟實體。
(二十)做好歸僑、難僑的扶貧、救濟工作。協同新聞媒體做好對外宣傳工作,聯繫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做好海外僑務工作;負責“新豐縣榮譽市民”的審核、報批及聯絡工作。在省、市、縣對台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通過僑務工作渠道積極參與開展對台工作;負責來新豐從事公務活動的外國記者的接待和管理。
(二十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人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審核指導縣城總體規劃和重要經濟目標中人民防空要求的落實情況,指導和監督檢查人民防空建設。指導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二十三)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指導和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負責縣城(鎮街)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監督檢查。
(二十四)組織指導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的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二十五)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實施專業管理;推進人民防空平戰結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重大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二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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