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是2015年1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江必新、邵長茂。
基本介紹
- 書名:新行政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
- 作者:江必新、邵長茂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月
- 頁數:372 頁
- 定價:5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5817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新行政訴訟法理解與適用叢書:新行政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按照條文主旨、修改要點、條文釋義、適用指引四個部分依序逐條闡釋行政訴訟法新修改條文,力求做到不僅注重對法律條文的涵義進行準確解說,而且注意介紹立法的背景情況;不僅介紹修改過程中的不同意見和建議,而且適當介紹立法者最終的考慮;不僅關注對法律條文本身的理解,而且關注在審判實務中的具體運用;不僅注重對實務操作進行指導,而且注重對可能出現的疑難問題進行探討;不僅注重對相關法律知識進行系統介紹,而且注意通過典型案例進行生動闡釋。
作者簡介
江宓新,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中南大學教授等職務。榮獲第二屆中國十大青年法學家、首屆當代中國法學名家等稱號。出版“十八大與法治國家建設”叢書(共八本)、《國家治理現代化——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重大問題研究》《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行政與法的關係發展史》《中國法文化的淵源與流變》《行政訴訟問題研究》《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等專著五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報刊發表文章二百餘篇。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研究”等多項重要課題。
圖書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2014年1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本章修改要點】
1.立法宗旨增加“解決行政爭議”;刪除“維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第一條)
2.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將“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行為”範圍(第二條)
3.增加保障起訴權利、行政機關不得干預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的規定(第三條)
第一條 立法宗旨(修改)
第二條 調整範圍(修改)
第三條 起訴權利的保障(新增)
第四條 至第五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未改)
第六條 審查範圍和原則(修改)
第七條 至第十一條審判的程式性原則(未改)
第二章 受案範圍
【本章修改要點】
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十三條不予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三章 管轄
【本章修改要點】
1.調整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範圍:取消“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將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修改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第十五條)
2.不再根據複議機關維持或改變原行政行為區分管轄法院;增加跨區域管轄行政案件的規定(第十八條)
3.將共同管轄情形下的管轄法院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調整為“最先立案”的法院(第二十一條)
4.明確對於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二十二條)
5.刪除上級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規定(第二十四象)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未改)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修改)
第十六條 至第十七條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未改)
第十八條 地域管轄的確定(修改)
第十九條 至第二十條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動產案件管轄(未改)
……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八章 執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