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通訊社和共同通信社關於共同運用話音專線的協定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郵政電信,文化
  • 簽訂日期:1980年03月27日
  • 生效日期:1980年03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簽訂日期1980年3月27日
生效日期1980年3月27日)
曾濤社長率領的新華通訊社代表團,應共同通信社社長渡邊孟次的邀請,於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上旬對日本進行了友好訪問。曾濤社長和渡邊社長為了加強兩社友好合作關係的發展,就兩社間共同運用話音專線問題交換了意見。雙方鑒於這條話音專線從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開始試通以來運轉情況良好,決定從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開始正式開通,並確認如下事項:
一、北京--東京間的話音專線,除用於兩社記者發訊息外,還用於:(一)新華通訊社(以下簡稱新華社)向共同通信社(以下簡稱共同社)總社傳送新華社的中文訊息和照片、向共同社北京分社傳送新華社的中文訊息。共同社直接向新華社總社傳送共同社的圖片,並經由新華社東京分社向新華社總社傳送共同社的日文訊息。(二)新華社向新華社東京分社和中國通信社傳送新華社的訊息和照片等。共同社向其北京分社及分社社長家傳送共同社的訊息等。
二、根據傳送內容分別在共同社總社、北京分社、北京分社社長家、新華社總社、東京分社以及中國通信社設定EF31型九千六百畢特傳真機、圖片傳真機、電話和控制器等設備。
三、使用專線的優先順序是:文字傳真、照片傳真、通電話,原則上不用電話發稿。
四、專線的費用,按照平等負擔的原則,各自支付本國部分的費用(包括市內線路費)。所用設備的費用由各自負擔。
五、更新或增設專線設備以及在使用專線過程中發生問題時,由雙方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新華通訊社社長共同通信社社長
曾濤渡邊孟次
(簽字)(簽字)
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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