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財政部以財庫〔2015〕205號印發《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該《規定》分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會計報表新舊銜接、其他事項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 印發機關:財政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財庫〔2015〕20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0月30日
通知,規定,附表,
通知
關於印發《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庫〔2015〕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修訂後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 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政部
2015年10月30日
規定
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修訂後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財政總預算會計新舊制度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2015年年終結賬採用按原制度辦理年終轉賬和結賬,按新制度記入新賬的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
(二)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5年年終轉賬後的科目餘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賬。
3. 2015年年度終了後,原賬中各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按調整後的科目餘額編制科目餘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是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按照財政部印發的有關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應關係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三)相關資產、債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於2015年12月20日前向財政總預算會計提供核算反映股權、債權、債務等所需的相關資料。
(四)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體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調整,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務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貨幣資金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國庫存款”科目中的存款餘額按是否實行國庫現金管理區分,屬於實行國庫現金管理的,轉入“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科目;其他的轉入“國庫存款”科目。
將原“其他財政存款”科目中的存款餘額轉入“其他財政存款”科目。採用原“其他財政存款”科目核算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的,應將原“其他財政存款”科目餘額中屬於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的部分,轉入“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科目。
2.往來款項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應對原“暫付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將屬於借出款項的部分,轉入“借出款項”科目;其他部分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將原“與下級往來”科目餘額轉入“與下級往來”科目。對原“待處理財政周轉金”按規定程式報經核銷後仍有餘額的,將餘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3.其他流動資產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有價證券”科目餘額轉入“有價證券”科目;將原“在途款”科目餘額轉入“在途款”科目;對原“預撥經費”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將其中符合新制度預撥經費規定的餘額轉入“預撥經費”科目,將其中不符合新制度預撥經費規定的餘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4.主權外債相關債權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債務管理部門應對主權外債相關債權進行梳理,區分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部分的應收本金、應收利息、應收費用以及政府財政承擔擔保責任的債權部分,並將有關資料轉財政總預算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債務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原“借出外債”科目餘額中屬於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部分轉入“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下的“應收本金”明細科目,屬於政府財政承擔擔保責任的部分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的借方;將原“應收外債利息”、“應收外債費用”科目餘額中屬於政府財政承擔償還責任的部分轉入“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下的“應收利息”明細科目。同時,應按照轉入“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的金額,將原“淨資產調整”科目餘額中對應金額轉入“資產基金”科目下的“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明細科目的貸方。
5.待發國債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待發國債”科目餘額轉入“待發國債”科目。
(二)負債類。
1.往來款項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應對原“暫存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將屬於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的部分,轉入“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科目;將屬於應付代管資金的部分,轉入“應付代管資金”科目;其他的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原“與上級往來”科目餘額轉入“與上級往來”科目。
2.主權外債相關債務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債務管理部門應對主權外債相關債務進行梳理,區分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部分的應付本金、應付利息、應付費用以及政府財政承擔擔保責任的債務部分,並將有關資料轉財政總預算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債務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原“借入外債”科目餘額中屬於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部分轉入“借入款項”科目下的“應付本金”明細科目,屬於政府財政承擔擔保責任的部分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的貸方;將原“應付外債利息”、“應付外債費用”科目餘額中屬於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部分轉入“借入款項”科目下的“應付利息”明細科目。同時,還應按照轉入“借入款項”科目的金額,將原“淨資產調整”科目餘額中對應金額轉入“待償債淨資產”科目下的“借入款項”明細科目的借方。按照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的金額,將原“淨資產調整”科目餘額中對應金額轉入“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科目的借方。
省級以下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債務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原“借入外債”科目餘額中屬於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部分轉入“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下的“應付本金”明細科目,屬於政府財政承擔擔保責任的部分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的貸方;將原“應付外債利息”、“應付外債費用”科目餘額中屬於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部分轉入“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下的“應付利息”明細科目。同時,應按照轉入“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的金額,將原“淨資產調整”科目餘額中對應金額轉入“待償債淨資產”科目下的“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明細科目的借方。按照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的金額,將原“淨資產調整”科目餘額中對應金額轉入“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科目的借方。
(三)淨資產類。
1.各項結餘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預算結餘”科目餘額轉入“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科目;將原“基金預算結餘”科目餘額轉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科目;將原“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餘”科目餘額轉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科目;將原“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科目餘額轉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科目;將原“專用基金結餘”科目餘額轉入“專用基金結餘”科目。
2.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餘額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
3.預算周轉金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預算周轉金”科目餘額轉入“預算周轉金”科目。
(四)收入支出類。
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應無餘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6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定收入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如有其他原賬科目餘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轉入新賬中相應的科目。新賬中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餘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
三、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
(一)資產類。
1.關於原未入賬的債權資產。
新舊轉賬時,債務管理部門應當於2015年12月20日前,對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進行梳理,將有關資料轉財政總預算會計。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債務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確認記入新賬有關科目的期初餘額。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借記“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
(2)借記“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
2.關於原未入賬的股權資產。
新舊轉賬時,根據管理條件和管理需要,股權管理部門應當於2015年12月20日前,對股權投資和應收股利進行梳理,將有關資料轉財政總預算會計。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股權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股權投資和應收股利,確認記入新賬有關科目的期初餘額。借記“股權投資”科目,貸記“資產基金—股權投資”科目;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股利”科目。
(二)負債類。
新舊轉賬時,債務管理部門應當於2015年12月20日前,對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進行梳理,將有關資料轉財政總預算會計。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債務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確認記入新賬有關科目的期初餘額。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借記“待償債淨資產—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貸記“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
2.借記“待償債淨資產—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貸記“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
3.借記“待償債淨資產—借入款項”科目,貸記“借入款項”科目。
4.借記“待償債淨資產—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貸記“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
5.借記“待償債淨資產—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貸記“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
6.借記“待償債淨資產—其他負債”科目,貸記“其他負債”科目。
財政總預算會計如有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有關科目的期初餘額。
四、會計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2016年度總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6年的月度、年度會計報表。
五、其他事項
(一)通過原“暫付款”、“暫存款”科目核算的國債轉貸相關業務,自2016年1月1日起,改為通過“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二)通過原“暫存款”科目核算的收回財政存量資金相關業務,自2016年1月 1日起,改為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三)尚未清理完畢的專項支出財政專戶資金,轉入“專用基金結餘”科目。在清理期內,相應資金收支通過“專用基金收入”、“專用基金支出”科目核算。
附表: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附表
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原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及補充規定會計科目 | 新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會計科目 | ||
科目編號 | 會計科目名稱 | 科目編號 | 會計科目名稱 |
一、資產類 | |||
101 | 國庫存款 | 1001 | 國庫存款 |
1003 | 國庫現金管理存款* | ||
103 | 財政零餘額賬戶存款 | 1005 | 財政零餘額賬戶存款 |
102 | 其他財政存款 | 1004 | 其他財政存款 |
1003 | 國庫現金管理存款* | ||
104 | 有價證券 | 1006 | 有價證券 |
105 | 在途款 | 1007 | 在途款 |
109 | 待發國債 | 1081 | 待發國債 |
111 | 暫付款 | 1021 | 借出款項* |
1036 | 其他應收款* | ||
112 | 與下級往來 | 1031 | 與下級往來 |
121 | 預撥經費 | 1011 | 預撥經費 |
1036 | 其他應收款* | ||
122 | 基建撥款 | - | |
131 | 財政周轉金放款 | ||
132 | 借出財政周轉金 | ||
133 | 待處理財政周轉金 | 1036 | 其他應收款* |
141 | 借出外債 | 1045 | 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 |
2015 | 其他應付款* | ||
142 | 應收外債利息 | 1045 | 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 |
143 | 應收外債費用 | ||
1041 | 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 ||
1071 | 股權投資* | ||
1022 | 應收股利* | ||
二、負債類 | |||
211 | 暫存款 | 2011 | 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 |
2015 | 其他應付款* | ||
2017 | 應付代管資金* | ||
212 | 與上級往來 | 2012 | 與上級往來 |
213 | 已結報支出 | 2091 | 已結報支出 |
222 | 借入款 | - | |
223 | 借入財政周轉金 | - | |
241 | 借入外債 | 2022 | 借入款項* |
2027 | 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 | ||
2015 | 其他應付款* | ||
242 | 應付外債利息 | 2022 | 借入款項* |
2027 | 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 | ||
243 | 應付外債費用 | 2022 | 借入款項* |
2027 | 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 | ||
2001 | 應付短期政府債券* | ||
2021 | 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 ||
2026 | 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 ||
2045 | 其他負債* | ||
三、淨資產類 | |||
301 | 預算結餘 | 3001 | 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 |
305 | 基金預算結餘 | 3002 |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 |
306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餘 | 3003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 |
307 | 專用基金結餘 | 3007 | 專用基金結餘 |
315 |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3031 |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321 | 預算周轉金 | 3033 | 預算周轉金 |
322 | 財政周轉基金 | - | |
323 |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 | 3005 |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 |
343 | 淨資產調整 | 3081 | 資產基金 |
3082 | 待償債淨資產 | ||
四、收入類 | |||
401 | 一般預算收入 | 4001 |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 |
405 | 基金預算收入 | 4002 |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 |
406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 4003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 |
407 | 專用基金收入 | 4007 | 專用基金收入 |
408 | 債務收入 | 4041 | 債務收入 |
409 | 債務轉貸收入 | 4042 | 債務轉貸收入 |
411 | 補助收入 | 4011 | 補助收入 |
412 | 上解收入 | 4012 | 上解收入 |
413 | 地區間援助收入 | 4013 | 地區間援助收入 |
414 | 調入資金 | 4021 | 調入資金 |
415 | 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4031 | 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423 |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 | 4005 |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 |
425 | 財政周轉金收入 | - | |
五、支出類 | |||
501 | 一般預算支出 | 5001 |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 |
505 | 基金預算支出 | 5002 | 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 |
506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 5003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 |
507 | 專用基金支出 | 5007 | 專用基金支出 |
508 | 債務還本支出 | 5042 | 債務還本支出 |
509 | 債務轉貸支出 | 5041 | 債務轉貸支出 |
511 | 補助支出 | 5011 | 補助支出 |
512 | 上解支出 | 5012 | 上解支出 |
513 | 地區間援助支出 | 5013 | 地區間援助支出 |
514 | 調出資金 | 5021 | 調出資金 |
515 | 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5031 | 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516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出資金 | 5021 | 調出資金 |
523 |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 | 5005 |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 |
524 | 財政周轉金支出 | - | |
註:1.帶△號的科目僅科目名稱作了修改。 2.帶*號的科目為新增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