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國家制定的法令、法規,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並報告執行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2)制定並落實本行政區域的經濟計畫和措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及其他經濟保持平衡協調發展,全面提高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3)承擔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監督及增值保值責任;保護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財產,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監督企業和各種經濟聯合體、個體戶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履行經濟契約。
(4)開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宣傳教育,保障公民的權利;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社區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來流動人口,處理人民來信來訪,調解民間糾紛,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5)制定社會各項事業發展計畫,發展教育、衛生、科技、民政、文化、體育事業;組織實施義務教育和其他各類教育;加強計畫生育工作;推進社會保障、社會福利事業和養老保險工作;做好勞動管理、科普、老齡及宗教、僑務等工作。
(6)加強鎮級財政的監督和管理,按計畫組織、管理鎮財政收入和支出,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政策,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完成;做好統計工作。
(7)指導、支持、幫助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建設和業務建設,促進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自治。
(8)制定和組織實施鎮村建設規劃;加強公用、市政設施、水利建設和管理以及房屋土地管理和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9)協助和支持設定在本行政區域內不隸屬於鎮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監督其遵守和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10)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