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調處土地等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考核。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全縣“三舊”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三舊”改造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建立“多規合一”的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恢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林地林木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林地林木保護政策,負責耕地和林地林木的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林地林木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縣級立項項目的規劃選址,協調跨行政區域的重大項目規劃,協調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制定區域性基礎設施項目規劃要求。
(十)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報建業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負責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建築工程驗線和縣內公建項目選址、規劃報建業務的審批。負責對本縣區域內鄉、村莊規劃區內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並核發《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十一)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指導監督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三)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含陸生野生動植物行政案件的查處),指導、監督各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配合國家自然資源領域督察以及省、市自然資源部門執法監督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林政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估;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根據上級下達的
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採伐、運輸管理,承擔木材運輸證的核發工作;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擬訂林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木材經營、加工的行業管理;組織協調用材林、經濟林基地建設以及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和木材檢查機構的建設與管理;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資源安全工作。
(十八)負責營林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造林、林業科技發展計畫;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植樹造林、
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
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協調
林木種子種苗、木本花卉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管理;指導、監督林木種子種苗和林業有害生物檢疫工作。承擔綠委辦的日常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等工作。指導、監督濕地保護和林業相關的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1、縣自然資源局應當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市自然資源局和縣委的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引領和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縣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2、縣自然資源局應當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綜合組織協調、車輛管理和後勤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工作;承擔組織編制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重大課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綜合統計分析工作;督促各股室落實年度工作任務及領導交辦事項;承擔本系統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計畫生育管理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行業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和各項規劃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行政處罰聽證有關工作;檢查、監督各股室對有關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職責的落實情況;負責自然資源信訪工作。
(三)財務股
擬訂有關財務、資金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財政撥付、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縣規定的自然資源專項基金、自然資源相關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股(掛新興縣不動產登記局牌子)
擬訂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指導鎮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縣屬國有林場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許可權調處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考核。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
組織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措施及相關規範並監督實施;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政策創新研究,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城市更新中長期及年度實施計畫,經批准後實施;統籌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項目標圖建庫工作;負責政府主導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重點項目實施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與測繪地理信息股
落實上級國土空間規劃政策,建立“多規合一”的縣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配合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配合上級部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配合部門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承擔報縣政府或上級政府審批的法定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工作,指導監督各鎮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組織編制中心城區
控制性詳細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府指定項目及縣級重點項目的規劃選址;負責覆核縣重點項目的總平面規劃方案;組織編制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政策性專項規劃;審核各鎮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制定全縣城鄉規劃管理的技術標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協調處理規劃審批管理的技術問題;處理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之間的技術銜接問題;協調跨行政區域的重大項目規劃;協調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選址;制定區域性基礎設施項目規劃要求;指導綠道規劃利用;配合上級立項項目出具規劃意見;負責指導協調全縣村鎮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村莊建設工作;指導村鎮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及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項目;建立和管理全縣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承擔行政審批數位化、信息化建設,指導行政審批網上辦理。
(七)工程報建與市政建設管理股
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各項建設項目、市政工程和縣內公建工程項目報建管理工作;負責核定各項建設工程的建築紅線和各項建設工程的驗線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項建設項目資料的收集和統計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工程施工管理和協助房屋所有權的認證工作;負責市政建設項目和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區道路、橋樑、供水乾管、供電、郵電管線、污水處理及雨、污水乾管、燃氣乾管等設施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工程和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參與縣城區市政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審查市政工程施工設計並提出審查意見;負責市政建設資料統計和上報工作。
(八)耕地保護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
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規定,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各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九)地質防災和礦產資源管理股
編制實施
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負責重要礦區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開採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審查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審查相關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及利用;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的採集和利用;負責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林政股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估;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根據上級下達的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採伐、運輸管理,承擔木材運輸證的核發工作;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擬訂林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木材經營、加工的行業管理;組織協調用材林、經濟林基地建設以及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和木材檢查機構的建設與管理;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資源安全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宣傳和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十一)營林管理股(掛新興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縣造林、林業科技發展計畫;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協調林木種子種苗、木本花卉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管理;指導、監督林木種子種苗和林業有害生物檢疫工作;承擔綠委辦的日常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等工作;指導、監督濕地保護和林業相關的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
(十二)執法股
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含陸生野生動植物行政案件的查處),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自然資源和規劃、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配合上級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機關編制32名,其中行政編制20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副科級)1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2名,副股級領導職數12名。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縣自然資源局設12個自然資源管理所,正股級。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負責轄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承辦鎮建設用地和農民住宅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登記發證業務;配合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參與制定鎮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參與劃定鎮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配合實施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開展轄區內林業行政管理工作;配合實施鎮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開發利用計畫的執行情況;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開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管理,受縣自然資源局委託,做好採礦權確認的初審、申報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問題;承擔自然資源及規劃、測繪等方面的動態巡查及監測;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並予報告;協助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維修測繪標誌;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12個自然資源管理所分別為:
新城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6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副股級領導職數1名。
車崗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
水台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
稔村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
東成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
太平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5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副股級領導職數1名。
里洞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
六祖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5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副股級領導職數1名。
大江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
天堂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副股級領導職數1名。
河頭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
簕竹自然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名。
辦公地址
地址:新興縣新城鎮廣興大道中31號。
規定信息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